知远网整理的离婚调研报告(精选10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请阅读参考。
离婚调研报告 篇1
目前,农村家庭在婚姻中以女方到男方家庭居住的占绝大多数,由于农村中“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在很多方面实质上仍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农村妇女离婚后,其基本的人身、财产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针对这种情况,我乡妇联进行了系统的调研。
1、很难取得宅基地所有权。现在的农村家庭结婚,普遍都是由男方提供住所、女方提供嫁妆,因此,男方为准备结婚而在婚前购置或建造的住房大多数是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的,《新婚姻法》颁布后,其所有权在婚后还是属于男方,不可能因婚姻关系持续时间的长短而改变其归属。一旦发生离婚的现象,农村妇女很可能就处于没有住所、无处可去的境地。通常娘家受不良风俗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如果仍居住在娘家,对其兄弟家不好,而且有辱家门,按照目前农村的习俗,房屋大都是留给儿子的,如果离婚后妇女强行回家居住,即使父母愿意接纳,姑嫂之间也很难和平相处。容易导致家庭矛盾。而按照当前规定,离婚的妇女又不可能申请到新的宅基地,最终导致其无房可住。
2、土地承包经营权很难取得。由于土地的不动性,农村妇女离婚后,通常无法带走在婆家分得的土地。即使有极少数的婆家同意把地分出来,但是由于不便于离婚妇女去耕种,往往使离婚妇女很难实际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使农村妇女想要重新得到承包地是很渺茫的事情。这就意味着离婚妇女没有了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其基本的生活很难得到保障。
3、就业创业机会很难把握。离婚后的农村妇女,在住无定所、耕地无着落的.情况下,很难拿出时间、拿出金钱来进修,进行系统的学习,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在我乡,还可以从事手工艺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解决温饱问题,但是,离创业致富还差很多。纵使妇联进行了很多创业培训,可是由于时间、个人基本生存条件等问题,很难使这部分妇女得到有效的信息和专业的培训。
4、回娘家落户难。女方嫁入男方家后,户口也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但是在离婚后男方家急需将女方户口迁出,而女方娘家村委,往往由于涉及村级集体资产权益分配等问题,利用村规民约等限制,设置多种关卡限制女方户口迁入。通常情况下,条件较好的村庄,对离婚后妇女户口及子女户口的迁入,会要求妇女出具在村里落户但是不享受村民待遇的声明,否则不予迁入户口。
1、传统重男轻女思想观念的影响。“男尊女卑”、“男娶女嫁”等传统思想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依然起着作用,“男尊女卑”仍然是侵害离婚妇女权益的思想基础和文化根源。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农村家庭在村里事务一般都是由户主,男性公民出面。女性往往就是干活、在家照顾孩子、伺候老人。农村妇女的自我意识不强。
2、自身法律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妇女通常遇到婚姻关系变化时,会茫然不知所措,不知道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离婚妇女权利和财产意识淡薄,在婚姻关系变化过程中不知道如何主张和实现自己的权利,而后失去要求权利的机会。等到诉讼程序结束后,只会埋怨处理不公,不知道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3、村规民约存在的问题。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往往会征求村民意见,可是广大农村妇女很少会有提出意见的。而且,农村妇女很少有自愿进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农村权力机构的,她们往往觉得“男主外,女主内”,这就直接导致在农村事务的决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很难得到充分的表达和重视。再就是农村基层干部遇事习惯用传统方法、用村规民约来解决,可是往往就是这些村规民约,规定了不利于离婚妇女权益保障的条款。
4、缺乏有力的“娘家保障”。许多离婚妇女权益受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到“妇联”寻求帮助,可是我们妇联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又无相应经费,解决其问题来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且目前乡镇妇联仅安排一名编制,只有一个工作人员,通常还要担任其他业务工作,所以遇到这种情况通常也只能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协调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
1、弘扬新风,最大化的实现“男女平等”。通过宣传、广播、文艺演出等各种形式,转变群众的思想,力争从根源上最大化的实现“男女平等”。
2、增强妇女法律意识,多渠道多形式加强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有关政策法规宣传。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她们了解与自己切身相关的法律法规。鼓励她们积极参与村委会、村民代表会等权利机构,要求她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制止和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还提倡农村妇女在结婚时对自身置办的嫁妆和男方提供的婚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证。保障其对房屋的使用权。对于宅地基使用权在公婆名下的房屋,提倡通过公证分家的形式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房屋的所有权进行明确,或者要求签订赠与协议,对此进行明确。一旦发生婚姻关系改变,农村妇女还可以据此主张自己合法权益。
3、加强对村规民约的指导和监督。首先是提高认识,不断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正确认识村规民约的性质和效力,保证村民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自治。其次是完善和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村委会应依照村民自治条例制定合理合法的村规民约,在制定村规民约时注意处理好法律,政策,当地风俗民情三者的关系,切实保障妇女权益。农村妇女离婚后在户籍迁转,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分配上予以充分考虑,将保障妇女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4、打造坚实的“贴心娘家”。一是拓宽妇女维权工作渠道,推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共同关注并依法解决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重点问题。二是加强与基层法庭和司法所的沟通,在处理农村离婚案件时,着重考虑农村离婚妇女离婚后的基本权益问题,积极给予其相应的法律保障。四是加强妇联自身力量,力争打造坚实的“贴心娘家”。
离婚调研报告 篇2
离婚案件中的债务处理,一直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题。这难题不仅仅是当事人举证、取证难度大,法官认证、判决难度也大,尤其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较原则,《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的规定还不尽统一,严重地影响审制实务,这是最大的难题。下面就离婚债务处理难的成因作出分析,对如何妥善处理离婚债务谈谈自己的看法。原因之一:当事人心态复杂由于离婚当事人的职业不同、年龄不同、社会地位不同、所处环境不同,从而使各自对债务处理的目的也不同,常见有以下几种心态:
1、离婚当事人双方均不举债。这种当事人往往负债较多,且多是共同债务,双方合意不举债,目的是逃避债务,使债权人无法追要。
2、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这种往往是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的离婚,或者有过错方要求离婚,无过错方明知有债,却不承认有债,导致法院认证难。
3、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这种情况往往是借债人要求离婚,另一方为了多得财产,而不承认是共同债务。
4、一方或双方搞假债务。虚假的债权人多伴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目的使法院无法质证、认证,从而抵消对方应得财产的分额。
5、一方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挥霍所负的债务,称是共同债务。这种当事人主要掌握了对方没有证据证明是个人债务而为的。
6、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这种心态的当事人多为假离婚,真逃债。让一方占有全部财产,带着子女过舒坦日子,自己漂流在外一无所有,企图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原因之二:法官处理离婚债务的判点不统一
1、当事人不举债,法官就不审。有的当事人为了少交诉讼费,对债务隐瞒不报,使债务悬空。那么,有的法官就认为民事审制的原则是不告不理,当事人不举债就按没有债务处理。待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再确定债务的承担。
2、当事人不举债或认为无债,应加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有的法官认为不加判该项内容,当事人上诉再举债就可能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债权人申诉时就会引起离婚案件再审的被动局面。有的法院对此还作为错案来追究法官的责任。因此,加判该项内容,意在能保证“万无一失”。
3、一方认为所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是共同债务;负债方承认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负债方个人偿还。有的法官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证据无法取得,尤其小额负债更无法查验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加之离婚时,夫妻矛盾已到缰化状态,双方对负债用途的陈述更难以置信。因此这样判前者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不负债一方,后者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由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再认定是一方偿还,还是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4、不管负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是一方个人所用,均不作分割。有的法官认为,基于《合同法》的规定,债务的转移要征得债权人同意。如果把一方负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将债务分给另一方承担,是否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我国大部分家庭主宰家庭财政的是夫或妻一方,借债往往由掌管家庭财政的人多次经办,债权人也凭着他(她)有一定信誉,才借给他(她)的。离婚时,一旦把债务分给另一方,就可能出现债权落空。即使把财产抵作清偿债务分割给另一方,谁来保证这些财产就能用于还债。有的当事人把财产变卖后一走了之,下落不明;有的变卖后资金挥霍,穷困无比。而当初的借债人凭自己的专长、职业、经济收入,完全有能力还债,却被法院判决只偿还部分债务。另外,有的离婚当事人举债无证据,怎么能认定是否负债?当事人离婚时往往债权人不知道,怎可能征得债权人同意?因此,法官不能以审判权驳夺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再予以确认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把该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
5、一方主张负债,另一方认为不负债,对双方意见均不支持。持该观点的法官认为,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常常会以欠自己近亲属的债来编造债务,另一方也常常以夫妻矛盾恶化而拒不认债。法官对这些债务也无法查实。因此,处理时以不支持为上策,仍然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法院再认定是否负债,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6、离婚判决未对债务进行处理,判决生效后,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是夫妻双方或一方,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撤销原判决的财产分割部分,就财产部分进行再审。持该观点的法官认为,原判对债务事实认定不清,导致其它财产分割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应撤销原判决的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并追究审判人员错案责任。
7、离婚时负债人不举债,应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负债人承担责任。离婚的.另一方不再承担责任。
原因之三:相关法律规定对审判实务的影响
1、《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条规定难以运作:
①审判实践中对“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难以认定,难以取证。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或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也难以举证,最后导致法院判决难。
②如何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离婚时共同财产一般价值很低,甚至无价值,如果用这些财产抵偿债务,分明是帮助离婚当事人销售旧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通过迫卖、变卖程序,诉讼成本将加大。
③“由双方协议偿还”,很容易让当事人钻法律空子,使债务归一方,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如果承担偿还义务的一方不具备偿还能力,就更加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④由人民法院判决偿还,容易导致债权人申诉,认为法院以审判权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难以实现。
2、《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与《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相悖。《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那么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所借的债务均与债权人形成一个合同,在这个合同中欠款人(或借款人)就是债务人,当债务人是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时,他在离婚时协商将债务由另一方还,或法院判决由另一方还,是否征得了债权人同意?若没征得债权人同意,是不是就违反了《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立法原意。它的原意就是要求债务转移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首先,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自愿达成债务转移合同或协议,而不是法院的判决书。
其二,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而不是债权人之外的人的随意协定。
其三,必须有合法的债务存在,而不是无中生有的伪造的债务,更不是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其四,所承担的债务依法可以转移。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就不能转移给他人,必须由原债务人履行。这四个条件是债务转移的必备条件,若按这些要求转移债务,那么《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就难以运作。不但离婚双方当事人无权协议分摊债务,而且法院也不能以审判权迫使离婚双方债务转移。因此《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应当修改或作出相关解释予以完善。既要与《合同法》相一致,也要考虑到对审判实务的影响。离婚债务的定性与处理对策要妥善处理好离婚债务,必须要用与时俱进的观念去重新给夫妻共同债务定性,正确理解《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立法原意,不能一味就法条搬法条,就债务谈债务,多得财产就多担债务,不能把以“共同财产清偿债务”理解成债权人必须先把债务人有形财产穷尽后,再谈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清偿。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婚姻法》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都作了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定性呢?这个问题应引起我们法学界及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高度重视,定性准了就易处理,定性不准处理就难。过去虽然对夫妻共同债务作过定性,但很不完善,笔者认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旦被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它就具有不可分性。因为夫妻共同与债权人行成了债的关系,当这些债务未清偿终了前,夫妻就应共同承担这些债务的民事责任,一旦不清偿就形成了对债权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必须由共同侵权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而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显著特点就是债务未履行完之前具有不可分性。只有将债务全部清偿终了,债务人之间才能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责追偿。由于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的特点,因此我们在处理离婚债务时应采用以下对策:
一、双方均认可的共同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后,方可由双方协商清偿或以共同财产清偿。债权人不同意的,法院应判决双方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责任,不应判决各自偿还。当债务清偿终了后,履行清偿义务较多的一方可依法向履行清偿义务少的一方进行分责追偿。法院在审理追偿之诉时应充分考虑离婚时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以及离婚后经济状况、给付能力等情况,注重调解,适度判决。
二、一方不认同是共同债务的,法院不宜在离婚诉讼中确认是否是共同债务。应待债权人起诉时,由债权人主张。只有当债权人主张是离婚双方共同债务或一方债务,离婚双方或一方反对时,法院再行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这样做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也不致无辜地加重离婚当事人一方的负担,同时更加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三、离婚案件审理中,债权人向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张债权的,法院应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先行审理债务案件,待债务案件终结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在债务人离婚前实现债权,防止离婚当事人分完财产逃避债务。同时也有利于查清夫妻债务,更合理地分割夫妻财产。
四、实行当事人举债与法院公告告知债权人主张债权相结合的方法,先审理债务,后判决离婚。理由有三,首先,能切实保护债权人的权利,遏制以离婚达到逃避债务的不法行为;其二,有利于法院很快查清离婚当事人的共同债务;其三,能减少诉累,促进社会稳定。
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已诉一方债务,但在离婚时仍未偿还的,已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仍由双方共同偿还,不再参与分割。如未确认是夫妻共同债务,且公告后债权人不主张是离婚当事人双方共同债务的,仍由原义务人偿还。以上是笔者的粗浅认识,建议最高法院在制定《婚姻法》解释之二时能充分考虑到审判实务的影响,更明确地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定性,能否把告知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作为离婚案件审理的前置程序。公告期限内债权人不向法院申报登记债权或者申报不起诉的,应视为放弃,或认定离婚双方无债务。
离婚调研报告 篇3
农村信用社在清收贷款中,由于离婚率上升,离婚逃债的途径和形式多样化和带有隐蔽性,导致信用社债权无法落实。尽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证据不充分和无可执行的财产,严重侵害了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离婚逃债的途径形式。
债务人估计信用社今后就债务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抢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离婚。由法院制作调解离婚的法律文书,使法院在执行债务案时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冲突,不便执行。另一方面是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或其它原因真正离婚,以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有的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在信用社清收贷款中,第一种类型较为普通。债务人借离婚逃债主要是在债务承担和财产的分割两个方面做文章。对于债务问题,有四种类型:
①否认有共同债务;
②承认有共同债务,但不注明债务有多少,注明谁经手的债务就由谁偿还或全部由一方偿还;
③讲明债务,并明确哪一年债务哪一笔债务由哪一方偿还(但后来不履行);
④无财产一方承认债务为个人债务,另一方不知情全额由其偿还。
除第一类债务人已否认有共同债务,信用社没有必要查实外,第二、三、四类已明确离婚后具体债务人,在偿还债务达成的协议。对于财产分割。有四种形式:
①经办债务的一方,将财产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转让对方;
②双方将财产全部和部分“退还”给父母,说是父母给的;
③将财产全部和绝大部分划在子女各名下,“抵付子女抚养费”;
④将财产转移他处,无论哪一种形式,均造成债务人没有财产抵债的假象。
二、离婚逃债对信用社债权的影响。
1、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借债是夫妻存续期间实施的行为,债务人通过离婚将本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转让给一方,这是对信用社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2、严重导致信用环境恶化,信用社依法收贷的`难度加大。由于离婚率上升,在公众中造成只要两口子离婚就可以逃债。本来有偿还能力的,借离婚逃债。
3、严重捆扰法院的执行活动。债务人离婚是对通过合法程序对财产进行分割的,特别是在法院调解离婚的,法律文书已按双方的协商意见载明,债务由具体经手一方承担,房屋和财产产权是另一方的,法院执行则是对已生效法律文书的否定,显然是矛盾的
二、处理离婚逃债现象对策。
1、信用社在发生贷款时,无论金额大小、信用贷款还是抵押贷款,必须经过双方夫妻到场,双方签字和指印,特别是抵押贷款最好到公证处办理具加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公证,贷款一旦经出现问题,信用社可直接申请向法院强制执行。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和指印,以促使信用社在债权形成时就有处分的权利,从而从根本上解诀个人债务。共同债务难以界定的情况,信用社能有效收回贷款。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债务人的法制观念,倡导“诚信光荣,赖债可耻”舆论环境,信用社加强对政法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依法打击逃废债务的行为,建立金融安全区。
3、债务人不谈或轻描淡写债务的离婚案件,可向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建议人民法院持谨慎态度,尽可能向人民群众了解债务人的陈述和经济状况。对查明有债务的,一定要当事人讲清楚姓名、地址及债务的数额,以便客观公平在分割财产和承担债务。
4、对已生效法律离婚文书,发现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只要贷款未超过诉讼时效,信用社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同时按审判监督程序,建议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财产部分进行再审。
5、对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有逃废债务行为的,按照规定,建议人民法院宣布在财产部分分割无效。
离婚调研报告 篇4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承载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做好家庭建设工作,对于提升素质修养、弘扬文明新风、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家庭也是妇联工作最有优势、最富特色的领域。近年来,**市妇联以需求为导向,积极探索富有时代特征的家庭道德建设新路子,扎实深入开展家庭建设工作。
一、开展家庭建设工作的做法
(一)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
家庭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我们通过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力争使家庭建设工作持久长效、富有实效。
1.建立社会化联动机制
主抓合并同类项,彰显特色项,优化资源配置,将各部门家庭领域工作串珠成链。一是领导决策联动。成立了由市委常委任组长,多部门(单位)领导在内的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完善了联动对接机制,明确了联动部门职责。以协调会方式确定工作重点,统筹资源,解决难题,使我市家庭领域的工作实现了高位统筹,高效发展。二是经费保障联动。根据不同工作的侧重点,由不同的联动单位分别承担主要经费;各个联动单位分别多途径积极争取在经费、场地、人员等方面的大力支持。三是考评激励联动。各联动部门就联合开展的工作进行联合考评、联合表彰。
2.建立共建共享机制
我们力促让全市家庭共同参与家庭建设,形成共建氛围;同时,注重关注民生,让家庭分享建设成果。如在启动最美家庭寻访活动后,市、县、乡、村四级妇联组织紧密配合,结合实际,灵活推进,依托群众身边的妇女儿童之家,集中开展寻访、点评、推荐最美家庭、学习最美家庭等活动,从而引导基层家庭和群众共建最美家庭。
3.建立示范带动机制
我们始终注重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把创评最美家庭五好文明家庭、和谐家庭、平安家庭、低碳家庭等作为推动家庭建设工作的内动力,在评选过程中让群众推荐、公众投票,在媒体大力宣传,放大评比表彰的效应,并且做到三个逐步:评选领域逐步拓展,从家庭到社会、企业、机关;评选内涵逐步丰富,细化到好婆媳、好儿女、好妯娌等优秀家庭角色的评选;表彰档次逐步提高,由单一妇联表彰发展到与党政部门联合表彰。
(二)以务实的措施推进
1.弘扬家庭文化
我们秉承顺应主流、服务大局、群众为先、妇联所长的原则,在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工作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孝老爱亲、崇文尚学、廉洁诚信、自强奋进、互助奉献五大文化进家庭,通过文化的力量来提升素质、凝聚人心、鼓舞精神。五大文化改变了过去家庭文化建设侧重于文体娱乐的现象,突出家庭责任,拓展了家庭文化建设的内涵。
在孝老爱亲文化中,重点在农村60岁以上老人家庭中开展签订家庭赡养协议工作,目前签订率达95%。在此基础上,我市各级妇联组织开展了相应的张榜公布、跟踪回访和评议活动,组织了孝敬好儿女、和谐好婆媳等优秀家庭角色评选活动。我市海安县开展了四像敬老教育活动(敬老人像爱幼,敬公婆像儿女,待岳父母像双亲,对待社会老人像长辈),有力推动融洽和谐家庭关系的形成。目前签订家庭赡养协议工作重点转向创新拓展协议内容、加大协议履行情况督查等方面;在崇文尚学文化中,20xx年度与电台开办幸福家庭大讲堂栏目,开设家庭关系、家庭法治、家庭理财、家庭教育、家庭健康等5大板块,每月一期,空中讲堂已成为家庭成员的学习知音;在廉洁诚信文化中,联合纪委、组织部等面向机关党员干部家庭开展十佳和谐家庭、十佳清廉家庭、十佳书香家庭、十佳爱心家庭、十佳敬业家庭等五十佳特色家庭评选,提高党员素质,优化干部家庭形象;在自强奋进文化中,挖掘培树一批最可敬母亲、十大巾帼创业明星、自强不息好少年等典型,用身边可信、可亲、可学的典型,使广大家庭成员普遍认同、自觉效仿。在互助奉献文化中,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家庭中蕴藏的志愿服务热情,重点倡导家庭开展爱心敲门、爱心陪伴、爱心代办等十大爱心微行动,以小见大,日常传美德,培育向善向上文化。
2.做实家庭服务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为家庭提供服务,显得尤为重要,我们主要从四个方面实化家庭服务。一是注重转变理念,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我们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深入社区、农村,和妇女面对面谈心,适时宣传家庭服务的理念,引导、鼓励她们从事家庭服务,并进行现场登记备案,免费为她们培训并推荐上岗。二是全面进行培训,提升家庭服务能力。我们注重在培训模式上创新,突出提质扩量,县市联动,实现培训常态化、制度化。一方面开展送教下乡培训模式,筛选并组织资深教师下乡,通过县县举办培训班,宣传普及正确的家庭服务理念和家庭服务技能。同时,培训内容紧贴实际,有科学家居保洁新理念、家政服务新技巧、孕产妇及新生儿护理、家庭插花技巧等,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操训练,培训效果突出。另一方面,县(市、区)各级妇联也通过自办或联办的形式开展了相应的家政培训工作。三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用好用足政策。**市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家庭服务人员及家政企业的政策规定。市妇联协调联合人社部门,一方面利用三八咨询及有关培训等契机,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另一方面,帮助实行员工制的企业和家庭服务人员顺利享受每月200元的家政补贴,帮助技能考试合格拿到资质证书的家庭服务人员享受全额培训补贴,全额免费开展家政培训送教下乡。四是加强督导,强化好苏嫂家政实体的规范管理。市妇联先后对市好苏嫂家政服务中心进行调研,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并对好苏嫂负责人提出了规范化建设的具体要求,下发好苏嫂家政门店规范管理意见,进一步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提升好苏嫂门店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全市家庭提供服务。
3.强化家庭育人
家庭是人生成长的第一课堂,我们一是紧扣科学家教主题,立体式开展服务。呼应社会对家庭教育的强烈需求,着力在品格教育、习惯养成、协调亲子关系等方面为家庭提供指导和服务,推动家长从自然父母到合格父母的转化。建立966个学校(幼儿园)家长学校,1677个村居(社区)家长学校。在全市广泛征集优秀治家格言、文明家训、教子有方良策等,择优结集发行。以责任、未来为主题,开办每月一期的家庭教育公益大讲坛,并在网上家长学校视频播出。每年组织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把科学家教知识、成功家教方法送进千家万户。二是紧扣特殊家庭儿童关爱,项目化开展工作。单亲家庭、离异家庭、留守流动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的孩子,在身心健康上会受到一定的影响。针对这一情况,我们以项目带动,重点实施了特殊儿童心灵滋养行动、爱心助孤工程、留守流动儿童安全守护行动。特殊儿童心灵滋养行动主要是聘请专家巡回到县(市)区、镇集中对受助儿童进行情感、心理方面的辅导,并对发现问题的儿童开展干预性辅导等,培养孩子良好心理品质和阳光心态。爱心助孤工程主要是通过社会结对和慈善基金扶助相结合的方法,使全市935名贫困孤儿全部得到结对扶助。在此基础上,对孤儿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形成三个全覆盖的特色:即帮扶对象全市贫困孤儿全覆盖,帮扶内容物质精神全覆盖,帮扶时间在未成年期间全覆盖。留守流动儿童安全守护行动重点是建立关爱留守流动儿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护校安园行动、网络文化安全治理行动、假期安全自护关爱行动、女童健康自护关爱行动和蒲公英志愿服务行动,确定一批试点,建立一个信息登记系统,创建一批特色活动阵地,招募一批安全守护志愿者,编印一套安全守护宣传手册,培养一群励志阳光的儿童典型等。
(三)创树有影响力的工作品牌
我们注重传承创新,努力打造品牌,使其社会效应辐射到更多家庭,推动家庭建设工作步步深入。
1.家庭文化节
我市以家庭文化节的.形式,将分散的家庭文化活动整合起来,为家庭展示个性文化提供舞台。家庭文化节迄今已经历了20个年头,成功举办了十届,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在市级家庭文化节的带动下,各县市(区)掀起了一股家庭文化热。到目前为止,我市有37户才艺家庭45次荣登央视舞台,在风采展示中传颂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参加户数之多名列全国地级市榜首。2019年,**市与《神州大舞台》成功联办了魅力家庭秀江海明珠——展示月活动,2019年5月,第五届中国家庭文化艺术节在我市隆重开幕,极大提高了知名度、美誉度。**市被央视确定为优秀才艺家庭选拔基地。今年,是**市第十一届家庭文化节,各项活动正如火如荼开展。
2.最美家庭寻访
今年3月,启动了最美家庭寻访活动,先后举办了**市最美家庭集中寻访会、最美家庭之金婚风采展示会、百姓最美家训征集汇编、五大文化典型家庭评选等一系列精彩纷呈的活动。8月24日,家和万事兴——squo;最美家庭squo;风采颂主题活动将在市环西文化广场濠滨夏夜舞台为市民激情呈现。市妇联拟在市级层面组建最美家庭事迹宣讲报告团,拟发动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妇联组织,层层开展最美家庭主题演讲比赛,引导广大家庭学习、感悟这些最美事迹中所蕴含的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同时,拟继续组织全市广大巾帼志愿者、社会爱心力量结对帮扶处于特殊困境的最美家庭,用实际行动体现社会各界对最美精神的肯定与崇尚,来学习最美家庭、践行最美品质。
3.家庭教育公益大讲坛
家庭教育公益大讲坛是由**市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局、妇联、关工委联合举办、家教研究会协办的,通过邀请全国知名的家庭教育专家来通授课,为广大家长答疑解惑,并形成名人、品牌轰动效应。家庭教育公益大讲坛,是从党政所急、家庭所需、妇联所能的基础上,推出的党政支持、部门联动、点面结合、上下同步的家庭教育宣传普及模式,达到了专家授课、权威引领,积累资料、提升研究,营造氛围、共同成长的良好效果。大讲坛于20xx年10月开办,每月1期,先后邀请了俞敏洪、王晶、刘燕芳、赵凯、关梅林、陈默、曹萍、王人平等知名专家来大讲坛讲课。通过家校通短息平台,向广大中小学生家长发布每期大讲坛相关信息,10000多人次领取入场券现场听讲,并将大讲坛视频上传至网上和市网上家长学校视频课堂,一年多来,视频点击破100万次;得到了党政认可和支持,每年拨专款开展活动;得到了学校及广大家长的称赞和欢迎,扩大了家庭教育工作及妇联的公信力和美誉度。
4.爱家讲堂
20xx年1月,由全国妇联中国妇女活动中心联合北京市民政局、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爱家广播共同发起的大型公益项目爱家讲堂在我们的努力下,正式落户。我们依托爱家讲堂这一平台,大力关注家庭健康,特别是女性健康,围绕健康主题每季度举办一期讲座,目前已举办三期。第一期特邀全球知名营养免疫学专家博士从营养免疫学角度为大家破译健康密码;第二期邀请原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康复医学科主任、《健康之路》、《养生堂》、卫视《万家灯火》等节目主讲嘉宾耿引循老师为大家讲述饮食起居的健康学问,第三期邀请中国26位民间名中医之一、北京航领生物系统科学研究所所长、全国妇联健康与我同行特聘专家组成员汪杭玲讲述中医保健与女性健康,均取得良好反响。我们致力于把爱家讲堂打造成为帮助女性、广大家庭共建美丽家园、追求幸福人生的有效载体。除此之外,我还将健康讲堂送到基层,邀请**市著名的妇产科专家,分赴基层专题传授妇女健康知识和常见妇女疾患的防治,深受基层妇女干群的欢迎。今年以来,已在基层举办了5场。
二、当前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家庭建设的参与面还不够广
在家庭建设体系中,广大家庭是核心主体,但实践中,部分家庭主动参与的积极性还不高。在组织层面,如何调动广大家庭的参与积极性,使更多的家庭从单纯的受益者向直接的参与者转化,还值得进一步探讨。
(二)家庭建设的成效在城乡之间差别较大
城镇居民相对文化程度高一些,视野更广一些,对家庭建设的接受度、支持度和参与度相对都要高一些,因此,城镇家庭建设的成效也相对明显。而在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或外出务工,或疲于生计,家中留下老人和儿童,对家庭建设的意识淡薄,成效有限。
(三)家庭建设运作缺乏长效保障
虽然,我们在家庭建设工作中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尝试,但离系统、稳定、长效的保障还有一定的差距。家庭建设工作中,制度不连续、不完整、经费缺口、人员匮乏等原因,是家庭建设系列工作在进一步深入的过程中遭遇到不少瓶颈问题。
三、进一步做好家庭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多渠道激发广大家庭的参与积极性
要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逐步提升家庭的意识,借助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家庭建设工程中家庭的主体地位,积极营造氛围,加深人们对于家庭建设的认识。通过不断地加强引导,影响家庭的生产、生活模式,家庭教育方式,转变家庭就业观念,化被动为主动,帮助家庭认识家庭建设的重要性,帮助其在家庭生活方式上有所改变,在家庭文化建设上有所突破。
(二)活动设计上做到兼顾城乡特点
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在生产、生活方式上都有其固定特点,在设计家庭建设活动时,要做到城乡有别、兼顾双方。既要考虑到城镇居民文化程度相对较高,对子女的教育培养等方面的需求多;又要考虑到农村村民为生计奔波,家中留守妇女儿童多,更多是安全陪护、维系亲情等方面的需求。
(三)积极争取对家庭建设的更多支持
一是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在政策、经费、宣传等方面持续给予强有力的支持。
二要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充分依靠各单位的有效资源,充分整合各单位的巨大力量,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共同举办丰富多彩的各种活动,尤其要加大对偏僻农村家庭建设的重视。
三是争取学校的支持。家庭建设理念、家庭文化宣传要从娃娃抓起,要更多地注重学校宣传,以子女的观念转变带动父母的行为模式改变。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家庭建设长效工作机制,保障经费来源和人员供给,形成良性循环。
离婚调研报告 篇5
离婚案件中的债务处理,一直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题。这难题不仅仅是当事人举证、取证难度大,法官认证、判决难度也大,尤其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较原则,《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的规定还不尽统一,严重地影响审制实务,这是最大的难题。下面就离婚债务处理难的成因作出分析,对如何妥善处理离婚债务谈谈自己的看法。原因之一:当事人心态复杂由于离婚当事人的职业不同、年龄不同、社会地位不同、所处环境不同,从而使各自对债务处理的目的也不同,常见有以下几种心态:
1、离婚当事人双方均不举债。这种当事人往往负债较多,且多是共同债务,双方合意不举债,目的是逃避债务,使债权人无法追要。
2、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这种往往是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的离婚,或者有过错方要求离婚,无过错方明知有债,却不承认有债,导致法院认证难。
3、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这种情况往往是借债人要求离婚,另一方为了多得财产,而不承认是共同债务。
4、一方或双方搞假债务。虚假的债权人多伴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目的使法院无法质证、认证,从而抵消对方应得财产的分额。
5、一方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挥霍所负的债务,称是共同债务。这种当事人主要掌握了对方没有证据证明是个人债务而为的。
6、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这种心态的当事人多为假离婚,真逃债。让一方占有全部财产,带着子女过舒坦日子,自己漂流在外一无所有,企图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原因之二:法官处理离婚债务的判点不统一
1、当事人不举债,法官就不审。有的当事人为了少交诉讼费,对债务隐瞒不报,使债务悬空。那么,有的法官就认为民事审制的原则是不告不理,当事人不举债就按没有债务处理。待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再确定债务的承担。
2、当事人不举债或认为无债,应加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有的法官认为不加判该项内容,当事人上诉再举债就可能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债权人申诉时就会引起离婚案件再审的被动局面。有的法院对此还作为错案来追究法官的责任。因此,加判该项内容,意在能保证“万无一失”。
3、一方认为所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是共同债务;负债方承认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负债方个人偿还。有的法官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证据无法取得,尤其小额负债更无法查验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加之离婚时,夫妻矛盾已到缰化状态,双方对负债用途的陈述更难以置信。因此这样判前者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不负债一方,后者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由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再认定是一方偿还,还是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4、不管负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是一方个人所用,均不作分割。有的法官认为,基于《合同法》的规定,债务的转移要征得债权人同意。如果把一方负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将债务分给另一方承担,是否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我国大部分家庭主宰家庭财政的是夫或妻一方,借债往往由掌管家庭财政的人多次经办,债权人也凭着他(她)有一定信誉,才借给他(她)的。离婚时,一旦把债务分给另一方,就可能出现债权落空。即使把财产抵作清偿债务分割给另一方,谁来保证这些财产就能用于还债。有的当事人把财产变卖后一走了之,下落不明;有的变卖后资金挥霍,穷困无比。而当初的借债人凭自己的专长、职业、经济收入,完全有能力还债,却被法院判决只偿还部分债务。另外,有的离婚当事人举债无证据,怎么能认定是否负债?当事人离婚时往往债权人不知道,怎可能征得债权人同意?因此,法官不能以审判权驳夺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再予以确认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把该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
5、一方主张负债,另一方认为不负债,对双方意见均不支持。持该观点的法官认为,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常常会以欠自己近亲属的债来编造债务,另一方也常常以夫妻矛盾恶化而拒不认债。法官对这些债务也无法查实。因此,处理时以不支持为上策,仍然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法院再认定是否负债,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6、离婚判决未对债务进行处理,判决生效后,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是夫妻双方或一方,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撤销原判决的`财产分割部分,就财产部分进行再审。持该观点的法官认为,原判对债务事实认定不清,导致其它财产分割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应撤销原判决的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并追究审判人员错案责任。
7、离婚时负债人不举债,应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负债人承担责任。离婚的另一方不再承担责任。原因之三:相关法律规定对审判实务的影响
1、《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条规定难以运作:①审判实践中对“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难以认定,难以取证。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或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也难以举证,最后导致法院判决难。②如何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离婚时共同财产一般价值很低,甚至无价值,如果用这些财产抵偿债务,分明是帮助离婚当事人销售旧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通过迫卖、变卖程序,诉讼成本将加大。③“由双方协议偿还”,很容易让当事人钻法律空子,使债务归一方,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如果承担偿还义务的一方不具备偿还能力,就更加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④由人民法院判决偿还,容易导致债权人申诉,认为法院以审判权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难以实现。
2、《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与《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相悖。《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那么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所借的债务均与债权人形成一个合同,在这个合同中欠款人(或借款人)就是债务人,当债务人是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时,他在离婚时协商将债务由另一方还,或法院判决由另一方还,是否征得了债权人同意?若没征得债权人同意,是不是就违反了《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立法原意。它的原意就是要求债务转移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首先,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自愿达成债务转移合同或协议,而不是法院的判决书。
其二,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而不是债权人之外的人的随意协定。
其三,必须有合法的债务存在,而不是无中生有的伪造的债务,更不是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其四,所承担的债务依法可以转移。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就不能转移给他人,必须由原债务人履行。这四个条件是债务转移的必备条件,若按这些要求转移债务,那么《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就难以运作。不但离婚双方当事人无权协议分摊债务,而且法院也不能以审判权迫使离婚双方债务转移。因此《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应当修改或作出相关解释予以完善。既要与《合同法》相一致,也要考虑到对审判实务的影响。离婚债务的定性与处理对策要妥善处理好离婚债务,必须要用与时俱进的观念去重新给夫妻共同债务定性,正确理解《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立法原意,不能一味就法条搬法条,就债务谈债务,多得财产就多担债务,不能把以“共同财产清偿债务”理解成债权人必须先把债务人有形财产穷尽后,再谈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清偿。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婚姻法》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都作了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定性呢?这个问题应引起我们法学界及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高度重视,定性准了就易处理,定性不准处理就难。过去虽然对夫妻共同债务作过定性,但很不完善,笔者认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旦被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它就具有不可分性。因为夫妻共同与债权人行成了债的关系,当这些债务未清偿终了前,夫妻就应共同承担这些债务的民事责任,一旦不清偿就形成了对债权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必须由共同侵权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而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显著特点就是债务未履行完之前具有不可分性。只有将债务全部清偿终了,债务人之间才能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责追偿。由于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的特点,因此我们在处理离婚债务时应采用以下对策:
一、双方均认可的共同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后,方可由双方协商清偿或以共同财产清偿。债权人不同意的,法院应判决双方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责任,不应判决各自偿还。当债务清偿终了后,履行清偿义务较多的一方可依法向履行清偿义务少的一方进行分责追偿。法院在审理追偿之诉时应充分考虑离婚时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以及离婚后经济状况、给付能力等情况,注重调解,适度判决。
二、一方不认同是共同债务的,法院不宜在离婚诉讼中确认是否是共同债务。应待债权人起诉时,由债权人主张。只有当债权人主张是离婚双方共同债务或一方债务,离婚双方或一方反对时,法院再行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这样做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也不致无辜地加重离婚当事人一方的负担,同时更加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三、离婚案件审理中,债权人向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张债权的,法院应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先行审理债务案件,待债务案件终结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在债务人离婚前实现债权,防止离婚当事人分完财产逃避债务。同时也有利于查清夫妻债务,更合理地分割夫妻财产。
四、实行当事人举债与法院公告告知债权人主张债权相结合的方法,先审理债务,后判决离婚。理由有三,首先,能切实保护债权人的权利,遏制以离婚达到逃避债务的不法行为;其二,有利于法院很快查清离婚当事人的共同债务;其三,能减少诉累,促进社会稳定。
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已诉一方债务,但在离婚时仍未偿还的,已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仍由双方共同偿还,不再参与分割。如未确认是夫妻共同债务,且公告后债权人不主张是离婚当事人双方共同债务的,仍由原义务人偿还。以上是笔者的粗浅认识,建议最高法院在制定《婚姻法》解释之二时能充分考虑到审判实务的影响,更明确地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定性,能否把告知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作为离婚案件审理的前置程序。公告期限内债权人不向法院申报登记债权或者申报不起诉的,应视为放弃,或认定离婚双方无债务。
离婚调研报告 篇6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报告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其在写作上有一定的技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报告很难写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离婚调研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目前,农村家庭在婚姻中以女方到男方家庭居住的占绝大多数,由于农村中“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在很多方面实质上仍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农村妇女离婚后,其基本的人身、财产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针对这种情况,我乡妇联进行了系统的调研。
1、很难取得宅基地所有权。现在的农村家庭结婚,普遍都是由男方提供住所、女方提供嫁妆,因此,男方为准备结婚而在婚前购置或建造的住房大多数是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的,《新婚姻法》颁布后,其所有权在婚后还是属于男方,不可能因婚姻关系持续时间的长短而改变其归属。一旦发生离婚的现象,农村妇女很可能就处于没有住所、无处可去的境地。通常娘家受不良风俗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如果仍居住在娘家,对其兄弟家不好,而且有辱家门,按照目前农村的习俗,房屋大都是留给儿子的,如果离婚后妇女强行回家居住,即使父母愿意接纳,姑嫂之间也很难和平相处。容易导致家庭矛盾。而按照当前规定,离婚的妇女又不可能申请到新的宅基地,最终导致其无房可住。
2、土地承包经营权很难取得。由于土地的不动性,农村妇女离婚后,通常无法带走在婆家分得的土地。即使有极少数的婆家同意把地分出来,但是由于不便于离婚妇女去耕种,往往使离婚妇女很难实际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使农村妇女想要重新得到承包地是很渺茫的事情。这就意味着离婚妇女没有了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其基本的生活很难得到保障。
3、就业创业机会很难把握。离婚后的农村妇女,在住无定所、耕地无着落的情况下,很难拿出时间、拿出金钱来进修,进行系统的学习,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在我乡,还可以从事手工艺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解决温饱问题,但是,离创业致富还差很多。纵使妇联进行了很多创业培训,可是由于时间、个人基本生存条件等问题,很难使这部分妇女得到有效的信息和专业的培训。
4、回娘家落户难。女方嫁入男方家后,户口也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但是在离婚后男方家急需将女方户口迁出,而女方娘家村委,往往由于涉及村级集体资产权益分配等问题,利用村规民约等限制,设置多种关卡限制女方户口迁入。通常情况下,条件较好的村庄,对离婚后妇女户口及子女户口的迁入,会要求妇女出具在村里落户但是不享受村民待遇的声明,否则不予迁入户口。
1、传统重男轻女思想观念的影响。“男尊女卑”、“男娶女嫁”等传统思想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依然起着作用,“男尊女卑”仍然是侵害离婚妇女权益的思想基础和文化根源。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农村家庭在村里事务一般都是由户主,男性公民出面。女性往往就是干活、在家照顾孩子、伺候老人。农村妇女的自我意识不强。
2、自身法律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妇女通常遇到婚姻关系变化时,会茫然不知所措,不知道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离婚妇女权利和财产意识淡薄,在婚姻关系变化过程中不知道如何主张和实现自己的权利,而后失去要求权利的机会。等到诉讼程序结束后,只会埋怨处理不公,不知道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3、村规民约存在的问题。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往往会征求村民意见,可是广大农村妇女很少会有提出意见的。而且,农村妇女很少有自愿进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农村权力机构的,她们往往觉得“男主外,女主内”,这就直接导致在农村事务的决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很难得到充分的表达和重视。再就是农村基层干部遇事习惯用传统方法、用村规民约来解决,可是往往就是这些村规民约,规定了不利于离婚妇女权益保障的条款。
4、缺乏有力的“娘家保障”。许多离婚妇女权益受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到“妇联”寻求帮助,可是我们妇联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又无相应经费,解决其问题来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且目前乡镇妇联仅安排一名编制,只有一个工作人员,通常还要担任其他业务工作,所以遇到这种情况通常也只能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协调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
1、弘扬新风,最大化的实现“男女平等”。通过宣传、广播、文艺演出等各种形式,转变群众的思想,力争从根源上最大化的实现“男女平等”。
2、增强妇女法律意识,多渠道多形式加强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有关政策法规宣传。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她们了解与自己切身相关的法律法规。鼓励她们积极参与村委会、村民代表会等权利机构,要求她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制止和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还提倡农村妇女在结婚时对自身置办的嫁妆和男方提供的婚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证。保障其对房屋的使用权。对于宅地基使用权在公婆名下的房屋,提倡通过公证分家的形式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房屋的所有权进行明确,或者要求签订赠与协议,对此进行明确。一旦发生婚姻关系改变,农村妇女还可以据此主张自己合法权益。
3、加强对村规民约的指导和监督。首先是提高认识,不断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正确认识村规民约的性质和效力,保证村民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自治。其次是完善和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村委会应依照村民自治条例制定合理合法的村规民约,在制定村规民约时注意处理好法律,政策,当地风俗民情三者的关系,切实保障妇女权益。农村妇女离婚后在户籍迁转,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分配上予以充分考虑,将保障妇女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4、打造坚实的“贴心娘家”。一是拓宽妇女维权工作渠道,推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共同关注并依法解决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重点问题。二是加强与基层法庭和司法所的沟通,在处理农村离婚案件时,着重考虑农村离婚妇女离婚后的基本权益问题,积极给予其相应的法律保障。四是加强妇联自身力量,力争打造坚实的“贴心娘家”。
离婚调研报告 篇7
家庭是社会细胞,先有小家才有大国,所以家庭的和谐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际关系更加复杂,人们的婚姻观念不断更新,离婚率逐年攀升。自20xx年1月至今,__县婚姻登记处共受理离婚案件1936件,其中女方提出离婚案1056件,占案件的52.23%。总体看,女方提出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的比例非常大。通过了解和掌握人们婚姻观念的走势,对更好调处,促进家庭的和谐发展,以及稳固家庭关系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以__县的离婚案件统计数据为基础,通过探求离婚案件的原因和特征,提出解决离婚类案件的建议。
近年来,离婚案件呈现出逐年攀升的趋势,究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部分是女方提出离婚。从20xx年至今数据统计看,大部分是女性提出离婚。这说明女性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都有大幅度的提升,以及女性独立自主意识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
(二)以调解劝和的居多.“以和为贵”的思想在我国已经深入人心,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也表现的比以往冷静和理智,能够用平和的心态对待,做到好聚好散。故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情绪相对较稳定,有利于调解工作的`进行。也有些当事人顾念旧情,在调解过程中选择从归与好。
(三)从离婚年龄看,中青年人离婚占多数。在离婚的男方当事人中,20-30岁和30-40岁年龄段的均在42%以上。在女方当事人中,25-40岁年龄段接近48%。这说明中青年年龄段的婚姻家庭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
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一)加强法律宣传,树立正确健康的婚姻观。广泛开展对《婚姻法》的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农村地区,提高人们对《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相互忠贞相爱等婚姻思想的认识,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
(二)加大对违法婚姻的处罚力度。通过对婚外情和对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骗取结婚证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达到警示作用,促使公民遵纪守法,提高法律意识。
(三) 加强做好调解工作。贯彻“自愿调解优先”的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只要有和解的可能,则不能急于办理,应极力消除双方的误会,也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使其冷静思考,慎重对待;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且在调解工作未果的情况下,则应及时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四)加强妇联“五好文明家庭评比”、“青年道德模范评比”的评比活动,让市民学有膀样赶有标兵,从而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故在调解实践中,正确应对离婚纠纷调处,处理好婚姻家庭矛盾,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既是时代对人民调查解员的要求,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离婚调研报告 篇8
一、引言
在现代社会中,离婚现象日益普遍,其背后涉及的原因多种多样。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现象,并为那些正在经历婚姻困境的人们提供帮助,我们进行了这次离婚调研。本报告旨在通过数据分析,揭示离婚的主要原因,并探讨如何通过高情商的陪伴来减少婚姻中的冲突和矛盾,进而降低离婚率。
二、调研方法
我们采用了问卷调查、访谈和在线数据收集等多种方式,共收集了来自全国各地的1000份有效样本。调研对象涵盖了不同年龄、职业和教育背景的人群,以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代表性。
三、调研结果
1、离婚原因分析
根据调研数据,我们发现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包括:沟通不畅、缺乏信任、家庭暴力、婚外情、价值观不合等。其中,沟通不畅和缺乏信任是最常见的两个问题,分别占比45%和30%。
2、高情商陪伴的重要性
在访谈中,许多受访者表示,如果在婚姻中能够得到伴侣的高情商陪伴,很多问题都可以得到有效解决。高情商的陪伴包括倾听、理解、支持、鼓励和引导等方面,这些行为能够增强夫妻之间的信任,促进沟通,减少冲突。
四、建议措施
1、基于以上调研结果,我们提出以下建议措施,以帮助降低离婚率:
2、加强沟通技巧培训:夫妻之间应该学会如何有效沟通,避免使用攻击性语言和行为,尊重对方的感受和意见。
3、建立信任机制:双方应该通过共同经历和相互支持来建立信任,避免猜疑和误解。
4、提供心理支持:对于那些正在经历婚姻困境的人们,应该提供心理支持和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增强应对能力。
5、倡导高情商陪伴:我们应该倡导高情商的陪伴方式,鼓励夫妻之间互相倾听、理解和支持,共同面对生活中的挑战。
五、结论
离婚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原因多种多样。通过高情商的'陪伴,我们可以减少婚姻中的冲突和矛盾,降低离婚率。因此,我们应该重视沟通技巧的培训、建立信任机制、提供心理支持以及倡导高情商陪伴等措施,为那些正在经历婚姻困境的人们提供帮助和支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创造一个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
离婚调研报告 篇9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离婚现象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为了深入了解离婚现象的成因、趋势及其对个体和社会的影响,本次调研旨在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并为公众提供有关离婚问题的全面认识。
二、调研方法
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访谈、数据分析等多种方法。问卷调查覆盖了不同年龄、职业和婚姻状况的人群,共收集了2000份有效问卷。访谈则邀请了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律师等专家,以获取专业意见。数据分析主要对收集到的问卷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揭示离婚现象的内在规律和趋势。
三、调研结果
1、离婚率呈上升趋势
调研结果显示,近年来离婚率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年轻一代中更为明显。这可能与婚姻观念的转变、个人追求幸福的意愿增强、婚姻质量的要求提高等因素有关。
2、经济压力和沟通问题是主要成因
调研发现,经济压力和沟通问题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超过半数的受访者认为经济压力对婚姻关系产生了负面影响,而沟通不畅则加剧了夫妻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3、离婚对个体和社会产生多方面影响
离婚不仅对个体产生心理、经济和社会适应等方面的`影响,还会对家庭、子女和社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调研数据显示,离婚后的个体更容易出现心理问题,如抑郁、焦虑等;同时,离婚也会对子女的成长和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如学习成绩下降、心理健康问题等。此外,离婚还可能导致家庭破裂、社会不稳定等问题的出现。
四、建议与措施
1、加强婚姻教育和心理辅导
通过加强婚姻教育和心理辅导,提高公众对婚姻关系的认识和重视,增强夫妻间的沟通和理解,从而减少离婚的发生。同时,为已经离婚的个体提供心理辅导和支持,帮助他们走出心理阴影,重新面对生活。
2、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
进一步完善离婚法律法规,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因离婚引起的纠纷和冲突。同时,提供政策支持,如经济援助、子女抚养等,帮助离婚后的个体更好地适应社会和生活。
3、强化社会支持和文化建设
强化社会对离婚个体的支持和关爱,减少歧视和偏见。同时,加强文化建设,倡导健康、和谐的婚姻观念,营造良好的婚姻氛围。
五、结论
本次调研揭示了离婚现象的成因、趋势及其对个体和社会的影响。离婚率的上升与多种因素有关,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解决。为解决离婚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婚姻教育、完善法律法规、提供政策支持并强化社会支持和文化建设。希望通过本次调研,能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为公众提供有关离婚问题的正确认识。同时,我们也呼吁每个人都应该珍惜婚姻、关爱家庭、尊重彼此,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
离婚调研报告 篇10
家庭是社会细胞,先有小家才有大国,所以家庭的和谐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际关系更加复杂,人们的婚姻观念不断更新,离婚率逐年攀升。自20xx年1月至今,__县婚姻登记处共受理离婚案件1936件,其中女方提出离婚案1056件,占案件的52.23%。总体看,女方提出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的比例非常大。通过了解和掌握人们婚姻观念的走势,对更好调处,促进家庭的和谐发展,以及稳固家庭关系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以__县的离婚案件统计数据为基础,通过探求离婚案件的原因和特征,提出解决离婚类案件的建议。
近年来,离婚案件呈现出逐年攀升的趋势,究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部分是女方提出离婚。从20xx年至今数据统计看,大部分是女性提出离婚。这说明女性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都有大幅度的提升,以及女性独立自主意识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
(二)以调解劝和的'居多.“以和为贵”的思想在我国已经深入人心,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也表现的比以往冷静和理智,能够用平和的心态对待,做到好聚好散。故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情绪相对较稳定,有利于调解工作的进行。也有些当事人顾念旧情,在调解过程中选择从归与好。
(三)从离婚年龄看,中青年人离婚占多数。在离婚的男方当事人中,20-30岁和30-40岁年龄段的均在42%以上。在女方当事人中,25-40岁年龄段接近48%。这说明中青年年龄段的婚姻家庭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
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一)加强法律宣传,树立正确健康的婚姻观。广泛开展对《婚姻法》的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农村地区,提高人们对《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相互忠贞相爱等婚姻思想的认识,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
(二)加大对违法婚姻的处罚力度。通过对婚外情和对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骗取结婚证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达到警示作用,促使公民遵纪守法,提高法律意识。
(三) 加强做好调解工作。贯彻“自愿调解优先”的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只要有和解的可能,则不能急于办理,应极力消除双方的误会,也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使其冷静思考,慎重对待;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且在调解工作未果的情况下,则应及时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四)加强妇联“五好文明家庭评比”、“青年道德模范评比”的评比活动,让市民学有膀样赶有标兵,从而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故在调解实践中,正确应对离婚纠纷调处,处理好婚姻家庭矛盾,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既是时代对人民调查解员的要求,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