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远网整理的困难群众帮扶方案(精选12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请阅读参考。
困难群众帮扶方案 篇1
我校对精准扶贫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为了保证优质高效地完成精准扶贫工作的年度工作任务,根据省、州和临夏县人民政府《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校和联系村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精准扶贫工作的一个核心宗旨是让广大扶贫对象彻底脱贫,在获得物质生活条件根本改善的同时,切实提升精神生活的层次和水准。变输血型扶贫为造血型扶贫,是当前精准扶贫工作的一个基本原则。扶贫先扶智,我省在之前的扶贫工作实践中所创立的教育扶贫经验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大力推广,2月25日《人民日报》、《甘肃日报》对全省通过开展教育科技扶贫拔穷根的组合拳进行了专题介绍,对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实施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乡村教师队伍等纳入整体扶贫工程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为了顺应精准扶贫工作形势的发展,结合我省教育扶贫工作的要求,发挥临夏中学师资优厚、智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我校精准扶贫的重点应放在教育扶贫上,着眼于关注农民实际需求、帮扶学校教育教学、跟踪服务在校学生,以智力扶贫为核心抓手,切实发挥教育在扶贫工作中的基础和先导作用。
二、工作内容
(一)掌握路盘乡联丰村全村各受教育阶段学生的基本信息,并进行跟踪调研和跟进服务。对全村所有在校学生,包括村幼儿园、村级小学、初中、以及在高中、大学等不同学段就读的学生信息进行摸底登记,弄清楚其家庭状况、经济条件、成长特点、基本需求和主要困难等情况和信息,做到心中有数。从下半年开始选择其中有代表性、急需帮扶的学生进行针对性帮助,体现精准特点。
(二)对梅冬岭小学进行专项帮扶。梅冬岭小学是路盘乡的中心小学,在校学生绝大多数是联丰村当地农民子弟,具有普遍的教育帮扶需求。同时,由于该校办学条件所限,许多教育教学活动具有帮扶的需求空间。根据对该校的调查了解,20xx年拟对该校进行如下帮扶活动:
1、帮助解决部分体育用品。购赠一些篮球、乒乓球拍、羽毛球拍、跳绳等体育用品。
2、开展六一、教师节慰问活动。
3、开展一次心理辅导讲座。
4、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传统文化讲座,开展送文化下乡。
(三)对户籍在联丰村且已完成初中学业、渴求升入临中学习的学生,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降一定分数录取。高三补习生补习优先录取,减免部分费用。
(四)邀请相关科技人员到村上进行专题辅导和培训。针对联丰村农民在养殖、农牧业生产过程中需要获得相应知识技能培训的实际情况,我校将聘请相关专家给予技术指导。
1、学校邀请畜牧局专业技术人员到村上对牧业养殖户传授养牛、养羊技术。
2、邀请种子公司专业人员到田间地头培训种子的'选用、化肥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五)电子商务培训学习。
组织我校信息技术专业教师,对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具备条件的中青年农民进行一次网上购物、网上致富信息查询与发布等方面的专门培训。
(六)组织村民上党课。
安排我校党务干部利用农闲时间,组织村民上1-2次党课,宣传党和国家的富民政策。
(七)完成常规性工作。
1、完成每月2次的入户调查工作。
2、上传反映调查情况的文字、图片等资料。
3、完善相关表册。
4、及时编印《精准扶贫工作简报》。
(八)相关物质帮扶工作。
1、购买、发放一定数量的啤特果树苗。根据所了解到的情况,联丰村农民在春耕生产中比较重视植树育苗、发展经济林建设,我们计划购买一些啤特果树苗,适时发放到贫困户手中。
2、联丰村在整治和改造村社道路过程中出现了资金短缺,我校可视具体情况解决村上的部分欠款。
3、其他帮扶。
总之,精准扶贫工作是造福民众、惠及桑梓的第一号利民工程,我们将根据上级部门的安排和要求,结合联系村社贫困农户的实际情况,尽量发挥我校优势,尽心尽力把精准扶贫工作做好。
困难群众帮扶方案 篇2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xx〕25号),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和省民生工程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原则上,低保标准可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确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确认程序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xx〕7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xx〕25号)规定执行。
(四)动态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低保家庭开展定期核查。A、B类家庭,每年核查一次;C类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家庭的人口、收支、财产等变化情况,及时作出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统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困难群众帮扶方案 篇3
一、考核目的和意义
年度考核工作是干部队伍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实施奖惩、培训、辞退和调整职务、级别、工资的重要依据,是全面考察全局工作人员一年来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及局的各项决策部署情况,以及在工作中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全局干部职工在本职工作岗位中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促进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深入开展。
二、考核范围和对象
考核对象为局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局内设行政科室3个,下属事业单位14个。参与考核范围内人员为公务员9人,其中副科以下公务员1人;工勤人员1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10人。
三、考核内容和等次
(一)考核内容:以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二)考核等次:机关公务员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控制数拟定为20%,共计2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控制数拟定为20%,共计22人。从内设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中评选先进集体,先进集体的'比例按不超过本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总数的10%掌握,共2个。先进集体的条件是:模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团结协作、廉洁勤政、开拓创新、与时俱进;超额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目标,整体工作在全区、主要业务工作在全市、全省位居前列;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取得优异成绩;坚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社会声誉和形象好;年内未发生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纪案件。
四、奖励办法
对先进集体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个人发放。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奖励,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记三等功奖励。机关公务员考核奖金按《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金标准,可参照公务员的标准执行。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年度考核工作落到实处,经研究,决定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六、考核程序
(一)召开动员会议。传达区人社局年度考核文件精神。
(二)科室及个人进行总结。科室及个人总结的内容包括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存在的不足及今后努力方向。
(三)召开测评会议。拟定于3月20日召开考核测评会议,组织人员填写《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对各科室、单位目标管理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各类表格及时汇总上报。
(四)考核公示。经考核测评后,局考核领导组根据考核结果,研究拟定评语和等次意见。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和先进集体在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限内对优秀等次人选没有异议的方可上报核定等次。
七、年度考核结果的审核
困难群众帮扶方案 篇4
一、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行为恶习和犯罪心理,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是对有中国特色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体现了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需要;是实施国家刑事法律、增强刑罚效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充分认识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并要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二、准确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工作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推进“法治江宁”、建设“平安江宁”的决策部署,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以法制化、社会化、科学化、人性化为方向,在宪法的框架内,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整合并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力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实现我街道“法制汤山”、“平安汤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街道社区矫正对象主要适用于户籍登记在我街道,且长期固定居住在我街道的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初犯、偶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刑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三)工作任务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依法顺利执行;
2、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习惯,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三、科学构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体系
社区矫正工作在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所、派出所分工负责,法庭、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工青妇等部门相互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开展。
我街道根据区委、区政府及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的要求,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汤山司法所,具体承担汤山辖区内及协调麒麟、上峰辖区内的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同时也要求各村(社区)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站。
为了更好的开展工作,我街道组建了一支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各司法所干警和各派出所民警组成。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主要由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老干部、老教师、老党员、村委会治调工作人员以及社区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组成。
四、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合力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综合性、系统性强,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1、街道综治办要加强指导,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将社区矫正工作列为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认真检查考核。
2、派出所要积极配合司法所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对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3、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形成相对完善的组织体系。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类别和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具体管理教育改造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
4、民政办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5、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要充分发挥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的作用,与司法所共同建立社区矫正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求,且具备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6、财政所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正常运行。
7、符合条件、有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社区矫正对象在办理营业执照、税费征收等事项时,工商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等部门要在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提供便利和优惠。
8、工会、团工委、妇联要发挥职能优势,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技术辅导,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
五、切实加强领导,不断强化社区矫正的日常监管工作
(一)加强领导。各村(居)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社区矫正工作,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所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区司法局以及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将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为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夯实社区矫正工作基础。
(二)规范流程。严格工作程序,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首先,矫正衔接。规范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其次,矫正执行。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报到、建档、签订矫正协议、组织公益劳动等工作。再次,管理监督。为每个矫正对象建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个案,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社区矫正对象必须遵守各项矫正规定并定期向辖区所在地司法所汇报思想及工作生活情况。第四,考核奖惩。司法所要会同派出所制定和落实社区矫正对象监督考察的具体措施。对社区矫正对象不服从管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及时予以警告、治安处罚或提出收监执行、撤销假释、缓刑等建议。第五,矫正解除。司法所对矫正期已满,且矫正期间未重新犯罪、遵守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要及时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按规定程序申报并予以解除矫正。
(三)认真实践。社区矫正工作是依据我国国情而探索建立的非监禁行刑方式,是对罪犯教育改造机制的发展和创新。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要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针对汤山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有立足全局,加强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真正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所要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协调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科学、文明、严格、规范执法。要不断积累总结工作经验,切实提高矫正质量,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确保矫正工作健康发展,为我街道推进依法治街、建设“和谐汤山”做出积极的贡献。
困难群众帮扶方案 篇5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就做好我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等流动遇困群众救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领导责任,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监管责任体系,加强区域和部门救助联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积极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衔接,加强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预防和减少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不断加强和改进我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及时有效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实现流浪乞讨人员应救尽救,切实保障好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二、实施内容
(一)救助范围。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二)救助内容。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反家庭暴力庇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服务。
(三)经费筹措。市、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管理工作情况,科学合理测算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额,编制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市、县统筹解决。同时,各市、县(市、区)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救助管理机构正常运转。
三、工作要求
(一)完善领导协调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工作要求,全面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导协调机制,有效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联动,明确部门职责,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救助管理工作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和决策向地方党委报告。民政部门承担协调部门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纵到底、横到边编密织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救助网络和责任体系。
(二)强化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机制。要充分发挥领导协调机制作用,联合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对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行为,要依规依法处理。
(三)优化救助服务供给。救助管理机构应按要求在全国救助寻亲网、今日头条发布寻亲公告,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比对、采用人像识别等,切实做好无法查明身份受助人员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工作。对于在站长期滞留人员,应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开展照料服务,站内条件不足的,民政部门应优先选择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养老、精神康复等机构承担托养服务。要区分对象身体状况、年龄等情况实施分类托养。各地要根据托养人员自理能力,参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综合考虑特殊人群的床位费、康复费等各类成本和托养机构合理收益,科学核算托养费用。医疗救治费用由救助管理机构据实结算。
(四)强化源头治理机制。依托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员、受助返乡流浪乞讨人员及其家庭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建立完善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工作通报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分类施策。对特殊困难人员,要通过入户走访、电话回访等方式定期回访,报请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帮助返回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辖区人员外出流浪乞讨现象突出的地区要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治理。对法定义务人遗弃、虐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促请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
(五)强化落户安置机制。对无法查明身份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留超过3个月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同级政府安置。对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由救助管理机构转移至当地政府设立的具备相应供养条件和能力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属于未成年人的,必须转到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并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作为困难群众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凝聚合力,因地制宜做好本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具体研究,积极解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到流浪乞讨人员弱有所扶。
(二)强化部门监管。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对所辖的救助管理机构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完善负责人定点联系制度,定期深入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合作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于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部门职责,依法对其治安、消防工作进行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对其疾病防控和内设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康复及护理进行监管,根据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内设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管。财政、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三)做好宣传引导。积极宣传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民生工程政策,注重有效引导社会预期,展现救助管理工作兜底线、救急难的惠民实效。要密切关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动态和发展趋势,积极组织实施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活动,并把开放活动范围覆盖到托养机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听取多方评价,吸取意见建议,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救助服务,进一步优化救助公共服务供给侧结构。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流浪乞讨人员未能及时得到救助服务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负有强制报告义务而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遭受家庭暴力人员和受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死伤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救助管理机构滞留人员站外托养和医疗救治工作疏于监督管理,造成被委托照料人员或医疗救治人员非正常死伤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对因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不力、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后救助管理不到位,造成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要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责任。
困难群众帮扶方案 篇6
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心,落实十项民心工程,深入基层,联系困难群众,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创建宜工宜商宜居宜创业的水乡新城,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高埗镇开展“联系困难群众、结对帮扶送温暖”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开展“联系困难群众、结对帮扶送温暖”活动,要全面树立科学发展观,结合高埗镇的实际情况,努力实践、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互敬互爱的优良传统,牢固树立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保持党和政府与群众的血肉联系,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逐步度过难关,增强“造血”功能,摆脱贫困,真正走上共同富裕道路。
二、对象的标准和确定程序
扶贫济困对象的标准,根据全镇的实际情况,以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为这次扶贫帮困的.重点对象。扶贫济困对象的确定程序,其确定与上报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的原则,凡是申请20xx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对象由所在村(居民)核对后统一报镇社会事务办,经过认真审核、同意后,名单由镇社会事务办建立档案进行管理。
三、参加人员、方法
参加人员有镇领导班子成员、镇机关全体公务员、在编职工;镇属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正副职领导,其中,公安分局副股以上干部;高埗商会正副会长;各村(居民)书记、主任、副书记、驻村挂职副书记、主任助理等,每人结对帮扶一个低保户家庭。根据统计,参加结对帮扶的人员共269人,接受帮扶的困难户269户710人。扶贫济困活动开展后,滤布每年对出现贫困户脱贫、新增加贫困户,以及参扶人员变动的情况,都将及时进行调整个别结对关系。另外,要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大力倡议社会热心人士参与扶贫济困活动。
四、主要任务和措施
各驻片镇领导班子成员负责统筹该片的联系帮扶工作,由镇社会事务办负责统一协调,参加帮扶工作的人员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对帮扶对象要经常进行联系、走访,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特别是重要节日要进行慰问。二是尽量帮助帮扶对象解决工作、生活中碰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重点是解决在就医、就业和子女读书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力争一年办1至2件实事、好事。三是力所能及地给帮扶对象以适量的实物和经济救助,每年实物和经济扶助的总价值不低于500元。四是发挥各自优势,进行“科技扶贫”、“知识扶贫”等多种方式的扶贫,变“输血”为“造血”,坚持“扶贫更要扶志”,鼓励自主创业,让帮扶对象尽早脱贫致富。五是进行动态管理,随时了解和掌握帮扶对象家庭成员变动、经济收入等情况,对带有普遍性和突发性的问题,应及时向驻片镇领导班子成员汇报,由镇委、镇政府就有关问题进行统筹解决。
另外,各村要设立一名扶贫济困负责人,由抓民政、社会事务工作的干部担任。帮扶人员进行帮扶活动时,要通过村的扶贫济困负责人进行沟通、联系,接受帮扶的贫困户联系帮扶人员也要通过村帮扶负责人。因此,村帮扶负责人要认真做好协调工作,及时、适当地安排帮扶人员帮助解决贫困户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时间安排
㈠工作准备:20xx年11月25日至20xx年1月15日,主要是审核贫困户名单,确定帮扶对象,安排好结对对象,确定结对方案。
㈡动员大会:20xx年1月17日,召开动员大会。
㈢实施落户:20xx年1月17日至春节前,参加帮扶的全体人员联系帮扶对象,扶贫济困活动全面展开。
困难群众帮扶方案 篇7
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建立健全全县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长效机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建立健全困难职工就业创业、医疗帮扶、教育救助、社保覆盖、生活救助、社会兜底、扶志扶智、稳定收入等长效机制,推动困难职工与救助政策紧密衔接,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措施精准落实,实现建档立卡的困难职工全部解困脱困并长期巩固,不断增强困难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对象
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主要围绕全县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家庭,通过精准识别,将符合标准的职工家庭纳入困难职工援助范围,因地制宜落实援助措施,达到退出标准后,按程序退出援助范围。
(一)识别标准及程序。对困难职工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虽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家庭因遭受意外,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由职工申请,经基层工会申报,县级及以上工会审核公示,县总工会审批后,纳入困难职工援助范围。(责任单位:县总工会)
(二)退出标准及程序。对纳入困难职工援助范围的职工家庭经精准帮扶后,其家庭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低保标准,视为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难以脱困的困难职工,经纳入政府救助体系和工会帮扶后,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低保标准,家庭困境得到有效缓解的,由职工所在基层工会申报,县级及以上工会复核后,县总工会审核公示后,退出困难职工援助范围。(责任单位:县总工会)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困难职工信息共享机制
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困难职工基本信息录入系统,与公安、人社、民政、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基础信息库进行对接,在严格个人信息保护、保密的基础上实现职工社保、医保、公积金、低保、房屋、私家车等信息共享。暂不具备网络共享条件的数据信息,可定期交换有关数据信息。(牵头单位:县总工会,责任单位:各镇办,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
(二)健全就业创业服务机制
2.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岗位推荐等递进式就业帮扶,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街道、社区可按照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合理开发保安、保洁、绿化、公共设施看管维护等岗位予以优先安置。(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各镇办,有关工作部门)
3.支持困难职工自主创业。有创业需求和能力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自主从事小型餐饮服务、食杂店零售、社区服务、网上经营和家庭手工艺等生产经营项目,按规定为其提供项目推介、创业指导等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等政策。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各镇办,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
(三)落实社会兜底保障机制
4.稳步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各镇办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坚持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有效保障其基本生活。(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办,县财政局、县残联)
5.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困难职工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办,县发改局)
(四)完善医疗帮扶机制
6.健全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体系。加快推进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程扩面提质,除职工参加商业保险外,鼓励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全国总工会建立的.职工互助保险。(牵头单位:县总工会,责任单位:县医保局)
7.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根据纳入援助范围的困难职工具体情况,鼓励其自愿加入长期护理保险,着力帮助其改善生活质量。(牵头单位:县医保局,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8.整合慈善资助资源。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药品、医疗器械等方式,参与困难职工家庭救助帮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纳入医疗救助制度保障范围。加强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资助等单项救助制度之间的互联互补,形成救助合力。(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红十字会、县残联、县慈善协会)
(五)健全住房救助机制
9.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困难职工实施住房救助,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各镇办)
(六)健全子女教育救助机制
10.全面落实各类资助政策。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规定,对在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给予资助。(牵头单位:县教体局,责任单位:各镇办,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
11.持续开展“金秋助学”活动。通过强化物质和精神帮扶等举措,为困难职工家庭子女提供多元化的助学服务,确保其顺利完成学业,实现助学活动常态化、长效化、社会化。(牵头单位:县总工会,责任单位:各镇办,县教体局)
(七)完善社会保险覆盖机制
12.落实养老保险补贴待遇。困难职工家庭成员自主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各镇办,县财政局)
13.推动社保待遇落实。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做好困难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各项社会保险接续、转移和待遇落实工作。(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各镇办,县总工会)
(八)建立生活帮扶救助机制
14.推行法律援助服务。困难职工申请司法鉴定、公证服务,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应当减免服务费用。支持和鼓励其他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职责范围内,利用自身资源为职工家庭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办,县总工会)
15.建立领导帮扶联系制度。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县政府领导分别联系1家困难企业、1户困难职工。县总工会联系2—3家困难企业,县总工会班子成员联系2—3户困难职工,镇办工会主席、县总工会机关干部和企业工会主席联系1-2户困难职工,负责协调推动落实有关解困脱困政策,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秋送助学、冬送温暖”和“交友帮扶”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牵头单位:县总工会,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各镇办)
(九)落实困难职工扶志扶智机制
16.实施心理疏导关怀。搭建职工心理健康咨询平台,根据需要对困难职工进行辅导和心理关怀,有条件的可聘请专业心理健康治疗队伍。(牵头单位:县总工会,责任单位:各镇办,县卫健局)
17.评选自强励志类道德模范或家庭。在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最美系列人物等各类评选活动中,积极向困难职工家庭予以倾斜支持,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正能量。(牵头单位:县文明办,责任单位:各镇办,县总工会)
18.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深入推进全民技能提升工程,提高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就业能力,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各镇办,县总工会)
(十)建立困难职工收入保障机制
19.保障基本工资收入。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推进各类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杜绝工资拖欠。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采取协商薪酬、弹性工时、倒班轮岗等措施,做好职工生活保障和稳岗工作,最大限度做到减少裁员或者不裁员,依法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各镇办,县总工会)
20.多种方式提高困难职工收入水平。鼓励各镇办各部门各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困难职工经营性、财产性、转移性收入,使困难职工在基本收入得以保障的基础上,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各镇办,县总工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办、县级有关工作部门要把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县总工会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二)突出精准导向。把“精准”二字贯穿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全过程,做到精准识别、精准施策、精准退出,不断提高解困脱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强化责任落实。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统筹抓总的责任,参与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搞好协作配合,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督查问效的责任体系。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宣传,提高困难职工对各项解困脱困帮扶政策的知晓度。推广典型经验,总结就业创业、医疗帮扶、教育救助等方面的先进好做法,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困难职工解困脱困长效化工作,让广大职工群众都能通过努力过上幸福生活,为谱写佛坪新时代追赶超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困难群众帮扶方案 篇8
问题导向,点准穴位
巴南区结合社会救助兜底脱贫专项行动,针对部分城乡低保对象(含建卡贫困户)虽然经济收入达标,但生活质量不高、幸福感不强的问题,出台专项政策,聚焦城乡低保对象中全家均残疾或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难群体,明确帮扶认定条件。
在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专项行动中,发现部分城乡低保对象(含建卡贫困户)及其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均为肢体、视力、精神、智力等残疾、或生活不能自理、瘫痪在床,生活条件差等问题。针对此类特殊困难群体,印发了《在脱贫攻坚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特殊困难群体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专项政策予以帮扶。将帮扶认定条件确定为城乡低保对象及其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均为肢体、视力一级及二级残疾或精神、智力一至三级残疾或因病瘫痪卧床,建立起长效机制,从细微处关心衣食冷暖,改善生活质量,呵护生活尊严,提升幸福感。
盘清底数,精准识别
结合全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专项行动,巴南区民政局主动对接区扶贫办、残联等部门,共享扶贫数据、残疾人信息数据等。依照认定条件,利用大数据智能化手段筛查比对残疾人、扶贫等信息,初步锁定摸排对象。
随后,启动实地走访调查。从区级层面制定调查提纲,统一评估标准,指导镇街、村(居)挨家挨户走访,逐一了解摸排对象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和家庭成员残疾、患病等情况,具体掌握家庭经济账、生活医疗项和心理障碍点,并做好调查记录,留存照片资料。
巴南区还对初步摸排和实地走访情况进行综合研判,联合各镇街残联、卫生院,筛选出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家庭13户21人,做到精准识别。
因人制宜,对症施策
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巴南区民政局实行结对帮扶,点对点照料。对9户家庭中不愿托养且有能力分散居住的17人,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制定差异化帮扶方案。同时,建立扶贫帮扶干部、志愿者与其结对帮扶服务机制,定人定岗,以周、月为节点,定期探访,上门提供送菜、送医、打扫卫生等日常照料,陪拉家常,给予人文关怀。
对4户家庭中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4人,巴南区民政局深入了解其集中供养意愿,征询其直系亲属意见,在无患传染病、精神病的前提下,由所属镇街协调进入敬老院或合法养老机构托养,并签订入住协议,落实好各项责任和措施,托养费由其家庭或属地镇街承担。
南泉街道万河村已享受农村低保政策的.建卡贫困户韩某、彭某母子,尽管两人每月可获得低保金1064元(含重点救助金和残疾补助金140元),但因分别存在精神、智力上的残疾,且因自身原因未做残疾等级鉴定,生活质量亟待改善。
巴南区民政局按照特殊困难群体帮扶政策,经医生上门鉴定,韩某为精神二级残疾,彭某为智力三级残疾,综合实际情况和本人及亲属意愿,目前韩某已被送往界石精神病院医治,仍居住在家中的彭某则由街道安排专人定期提供照料服务。
巴南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巴南区将持续推动,撬动资源,精准滴灌,及时妥善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实际困难,逐步提高综合保障水平。
困难群众帮扶方案 篇9
20xx年,我社区紧紧围绕市委、政府关于扶贫帮困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帮扶社区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排民忧、解民难作为帮助基层办实事的出发点,把对口帮扶工作和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为所帮扶社区解决实际困难。
一、指导思想
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深入扎实的开展扶贫活动,充分发挥建设系统党员领导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不断提高城市建设发展水平,促进东胜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今年,我社区继续帮扶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帮扶:一是针对社区内贫困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帮助就业和实现再就业,通过帮助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就业、再就业,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标准;二是对困难家庭中子女上学难的,帮扶其完成学业;三是帮助社区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社区办公条件;四是协助社区建立辖区人员分类管理和网络信息管理台、短信平台;五是对辖区内贫困户进行帮扶,领导干部“一帮一”结对子的形式开展,解决扶贫户在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三、帮扶措施
一是由领导带头,党员干部经常到社区贫困户家里了解情况,及时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并帮助定出长远致富计划和短期脱贫打算,使他们早日摆脱贫困走上致富道路。
二是积极创造条件,对贫困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帮助安排就业或自谋职业。
三是根据社区建设的'实际情况,筹集资金,完善社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解决社区办公条件,为社区居民和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四是通过“一对一”的帮扶联系,解决贫困户在基本生活、就医、子女就学等方面存在的困难,提供其基本生活保障。
四、具体要求
一是把扶贫工作放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探索扶贫帮困工作的有效形式,提高工作标准和质量,确保贫困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二是分工明确,抓好落实。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帮群众所需,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措施,使帮扶工作能充分发挥效益,努力形成一种从领导到帮扶干部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困难群众帮扶方案 篇1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就做好我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等流动遇困群众救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领导责任,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监管责任体系,加强区域和部门救助联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积极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衔接,加强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预防和减少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不断加强和改进我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及时有效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实现流浪乞讨人员应救尽救,切实保障好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二、实施内容
(一)救助范围。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二)救助内容。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反家庭暴力庇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服务。
(三)经费筹措。市、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管理工作情况,科学合理测算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额,编制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市、县统筹解决。同时,各市、县(市、区)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救助管理机构正常运转。
三、工作要求
(一)完善领导协调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工作要求,全面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导协调机制,有效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联动,明确部门职责,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救助管理工作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和决策向地方党委报告。民政部门承担协调部门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纵到底、横到边编密织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救助网络和责任体系。
(二)强化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机制。要充分发挥领导协调机制作用,联合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对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行为,要依规依法处理。
(三)优化救助服务供给。救助管理机构应按要求在全国救助寻亲网、今日头条发布寻亲公告,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比对、采用人像识别等,切实做好无法查明身份受助人员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工作。对于在站长期滞留人员,应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开展照料服务,站内条件不足的,民政部门应优先选择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养老、精神康复等机构承担托养服务。要区分对象身体状况、年龄等情况实施分类托养。各地要根据托养人员自理能力,参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综合考虑特殊人群的床位费、康复费等各类成本和托养机构合理收益,科学核算托养费用。医疗救治费用由救助管理机构据实结算。
(四)强化源头治理机制。依托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员、受助返乡流浪乞讨人员及其家庭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建立完善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工作通报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分类施策。对特殊困难人员,要通过入户走访、电话回访等方式定期回访,报请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帮助返回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辖区人员外出流浪乞讨现象突出的地区要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治理。对法定义务人遗弃、虐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促请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
(五)强化落户安置机制。对无法查明身份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留超过3个月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同级政府安置。对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由救助管理机构转移至当地政府设立的具备相应供养条件和能力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属于未成年人的,必须转到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并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作为困难群众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凝聚合力,因地制宜做好本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具体研究,积极解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到流浪乞讨人员弱有所扶。
(二)强化部门监管。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对所辖的救助管理机构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完善负责人定点联系制度,定期深入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合作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于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部门职责,依法对其治安、消防工作进行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对其疾病防控和内设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康复及护理进行监管,根据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内设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管。财政、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三)做好宣传引导。积极宣传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民生工程政策,注重有效引导社会预期,展现救助管理工作兜底线、救急难的惠民实效。要密切关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动态和发展趋势,积极组织实施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活动,并把开放活动范围覆盖到托养机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听取多方评价,吸取意见建议,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救助服务,进一步优化救助公共服务供给侧结构。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流浪乞讨人员未能及时得到救助服务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负有强制报告义务而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遭受家庭暴力人员和受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死伤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救助管理机构滞留人员站外托养和医疗救治工作疏于监督管理,造成被委托照料人员或医疗救治人员非正常死伤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对因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不力、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后救助管理不到位,造成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要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责任。
困难群众帮扶方案 篇11
为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xx〕18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xx〕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xx〕23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xx〕25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xx〕77号)和省民生工程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坚持兜底线、救急难,做到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实现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实施内容
(一)救助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2.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3.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1.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2.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
(四)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交居民身份证、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等申请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具体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按照《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xx〕77号)执行。
(五)备用金制度
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乡镇(街道)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转移支付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金采取按需循环拨付。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救助的,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作配合。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沟通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临时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民政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
(二)加强资金保障。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临时救助资金保障机制,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做到精准救助,突出绩效管理,确保临时救助资金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规范使用和效益发挥。动员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加大对政府临时救助的补充支持力度。
(三)加强考核监督。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民政、财政部门应当积极会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临时救助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困难群众帮扶方案 篇12
一、帮扶目标
确保结地帮扶困难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有子女上学的,不因贫困而辍学;有危重病人的,能得到及时医治;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能实现再就业;每户帮扶对象年上门走访慰问不少于2次。
二、帮扶对象
单位驻地所在社区内的`3户结对困难户
三、帮扶内容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际、国内形势,做好结对帮扶困难户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当前形势,克服怨天尤人、消极悲观、等靠依赖等思想情绪,坚定战胜困难、摆脱困境的信心和决心。
(2)在向3户结对帮扶对象各提供帮扶资金3000元的基础上,对有劳动能力的结对帮扶对象,积极通过项目扶持、技能扶持、就业扶持等形式,帮助增强致富意识和工作本领;对子女难以完成学业的结对帮扶对象,采取建立长期助学计划,使其顺利完成学业;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处理能力的结对帮扶对象,通过发动党员干部出资、出力,帮助其改善生活状况,增强其生活信心。
(3)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党员干部到结对帮扶对象家中慰问和志愿服务活动。
(4)在宣传公民道德新风尚、推行移风易俗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迷信、严格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积极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四、帮扶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局结对帮扶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结对帮扶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帮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精心组织,务求实效。要把结对帮扶活动作为密切干群关系,作为促进机关作风转变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摆上位置,认真抓紧抓好。局帮扶工作人员要带着感情,带着热情、带着责任投身到帮扶活动中去,对帮扶对象做到政治上关心,经济上资助,技能上培训,生活上照顾,精神上慰问。要经常深入帮扶对象家中走访,重大节日要开展慰问活动,及时掌握帮扶对象的动态情况,确保帮扶活动取得实效,不断推向深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