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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托养中心管理方案 篇1
为支持和引导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发展,加强对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统筹使用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与照护服务、养老服务等相关工作的衔接机制,多形式为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等提供托养服务。
二、托养服务类型、补助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托养服务类型
残疾人托养服务主要包括寄宿制托养服务、日间照料托养服务和居家托养服务。寄宿制托养服务,指由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采用24小时集中居住和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指由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采用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就近、就便日托的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居家托养指主要靠家庭照护,并需要给予一定支持的残疾人托养服务。
(二)补助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托养残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内(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未就业,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2.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xx)规定。
(2)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6个月以上。托养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不少于5人(同时开展寄宿制、日间照料托养服务的综合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寄宿制、日间照料托养的残疾人应分别不少于5人),与托养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
(3)具备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服务3项主要服务功能。
(4)管理服务人员与托养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15,专职管理服务人员至少配备1名。
(5)为保障托养残疾人的权益和安全,寄宿制托养机构应至少在室内主要活动场所、主要通道安装监控摄像设备并持续保留近1年内的监控录像备查。
3.居家托养应符合下列条件
有专业服务机构、具备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进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居家托养服务资助。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或是缺乏适合承接服务机构的地区应积极探索规范开展包括残疾人家长互助在内的邻里互助等社会化服务方式资助,省级将在各地试点的基础上适时研究推出指导方案。暂不具备政府购买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条件或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地区,对纳入当地农村低保的一级重度精神、智力、肢体残疾人且需进行居家托养的,可以直接发放补助的方式进行过渡,同时要求家庭成员(法定监护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以下统称监护人)能够为居家托养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等支持。
三、补助标准和资金保障
(一)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残疾人,按以下标准分类补贴:
1.机构托养补助。对当地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监测户、脱贫户(原建档立卡户)、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实际在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托养的,按照寄宿制托养不低于8000元/人·年、日间照料托养不低于4000元/人·年的标准,对机构给予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对其他残疾人,按照不低于20xx元/人·年的标准,对机构给予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
2.居家托养补助。对当地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监测户、脱贫户(原建档立卡户)、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中居家托养的一级重度精神、智力、肢体残疾人按照不低于20xx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他残疾人,各地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和提供邻里互助等社会化服务的内容自行制定补助标准。
(二)资金保障
省级每年将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情况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用于补助地方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各地财政在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要强化资金保障机制,将残疾人托养服务预计所需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通过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残疾人托养服务所需资金。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物价水平、服务内容、残疾人社会保障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各类托养服务补助标准,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扩大托养服务受益人群。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机构托养补助申请审批
1.申请。满足规定基本条件的寄宿制、日间照料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向所在地市、县(区)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一式2份。
(2)机构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证件复印件1份。
(3)托养符合相应受助条件残疾人花名册(附件2)、符合相应受助条件残疾人填写的《机构托养补助申请表》(附件3)、《残疾人证》复印件、机构与申请补助残疾人签订的有效期内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
2.审核。市、县(区)残联业务经办部门在收到托养服务机构申请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至少安排2名工作人员对托养服务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形成核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托养服务机构,应及时书面告知退件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托养服务机构,应对机构托养的残疾人是否符合受助条件通过残联、民政、乡村振兴部门间大数据进行比对审核,并根据规定审定补贴项目、核算补助资金金额,签署审核意见,报同级残联审批。
3.审批。市、县(区)残联进一步确认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托养残疾人是否符合受助条件,核定补助资金。对符合要求的,通过“残疾人在线”网站等适当媒介向社会公示托养机构名称地址、托养受助残疾人数量、补助金额等内容,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中签署审批意见,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二)居家托养补助申请审批
1.本人或监护人自愿申请。符合居家托养补助条件的残疾人,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补助申请,提交《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并填写《居家托养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4)一式2份。申请人填报的个人信息、家庭状况等应保证真实,监护人应签字承诺对居家托养残疾人善尽生活照料等义务。
2.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监护人资格等进行初审,在《居家托养补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3.乡镇(街道)残联审核。乡镇(街道)残联对申请人、监护人资格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核合格的《居家托养补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将审核合格的《居家托养资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申请材料报县(市、区)残联。
4.县(市、区)残联审批。县(市、区)残联对申请人(监护人)资格等情况,运用残联、民政部门间大数据进行比对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残疾人在线”网站等适当媒介向社会公示补助对象姓名、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及村(居)、补助类型、补助金额等基本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居家托养资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五、项目实施管理
(一)项目资金下达、拨付。设区市残联会同本级财政及时将省下达的.年度项目补助资金、绩效考核指标分解下达到所辖县(市、区)。市、县(区)残联按规定确定扶持对象、财政部门落实资金保障,于每年7月31日前完成审批;8月31日前通过各地残联委托的金融机构将机构托养补助资金拨付到经批准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账户、将居家托养补助资金拨付给经批准的申请资金补助的居家托养补助对象账户或提供居家托养服务的组织机构账户。
(二)机构托养补助资金管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对托养的补助对象有收费的,应将托养服务补助资金优先用于抵扣资助对象所交款项;对托养的补助对象未收费的或抵扣补助对象的所交款项剩余的托养服务补助资金,可用于补助机构对受助对象接受托养服务的相关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补助受助对象基本生活、职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和机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项目开发、购买社会服务、培训管理服务人员等支出。还可统筹用于机构开展托养所需的设施设备、无障碍和安全环境完善等支出。托养服务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应告知受助对象。
(三)以提供服务方式资助的居家托养补助资金管理。采取政府购买居家托养服务的,补助资金由县(市、区)残联统一管理用于购买服务支出,相关工作经费由当地配套解决。以政府购买服务或提供邻里互助等社会化服务的,由县(市、区)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方案实施,根据资助对象个人状况、服务组织或机构的专业能力等情况,在托养服务内容中选择提供最有针对性的具体服务项目,对项目资金使用、发放和监管明确具体要求。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托养服务项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将残疾人托养服务纳入本地基本公共服务民生保障规划,统筹整合资源、强化资金保障、加强部门协作、做好服务衔接、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覆盖面,切实满足服务对象的托养需求。
(二)严格项目管理。市、县(区)残联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要求,规范进行项目审批、资金发放。一个资助对象在一个年度只能享受寄宿制托养、日间照料托养、居家托养其中一类托养服务补助,严禁重复享受。托养补助对象不得享受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相关补贴。资助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审批确定补助对象的相关情况应及时录入省残联“海西助残”管理系统。要建立项目工作档案,对补助对象申请审批表、项目公示、项目资金申请、补助资金发放凭证、检查指导情况等各类项目材料应及时归档。
(三)落实监督监管。项目实施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补助对象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残联要加强项目监管,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县(市、区)对补助对象在寄宿制、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机构中托养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核查,对存在1年资助周期内资助对象实际在机构托养不满10个月情形的,应重新核算补助人数、资金,追回相应多拨付补助资金;充分发挥残疾人联络员作用,及时了解掌握对居家托养补助对象托养服务落实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走访。核查、走访的情况应留档备查。设区市残联每年至少对所辖县(市、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一次专项调研,对落实不力的,应督促整改。
(四)提升服务水平。各地要认真落实《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xx),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持续推动提升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提高托养服务覆盖面,促进残疾人托养工作发展。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xx〕99号)同时废止。
残疾人托养中心管理方案 篇2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xx年远景目标纲要》、《贵州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贵州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xx年版)》等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确保“十四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为不少于6万人次符合
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补助和支持服务。
—推动、指导县级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建设运营,已建设完成的县级残疾人托养中心“十四五”期间投入运营不少于70家。
—推动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建立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示范点不少于100个。
—制定基层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制度。
—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与照护服务、养老服务等相关工作的衔接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
1、服务对象。“阳光家园计划”所指的服务对象,是依据《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xx)规定,处于就业年龄段(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2、服务内容。“阳光家园计划”所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是依据《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xx),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为主,辅之以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等服务。
各地可以因地制宜,根据服务对象个人状况及机构的专业能力等情况,在以上服务内容中选择提供最有针对性的服务项目。
3、服务形式。各地可以通过寄宿、日间照料或居家等多种形式开展项目,以居家托养为主。寄宿制托养服务,指采用24小时集中居住和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指采用在社区就近、就便日托的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居家服务,指通过一定的组织或机构,以上门的方式为分散居住在家庭中、不适宜或不愿意到机构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整合资源,创新服务方式,在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或是缺乏适合承接服务机构的地区可以探索规范开展邻里互助等其他社会化服务方式。
4、补助范围和方式。“阳光家园计划”项目下拨到各地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拨付至各级各类、能够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寄宿制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和居家服务机构等用于补助服务对象接受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得以向服务对象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支出。地方残疾人托养服务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确定。
5、补助标准。“阳光家园计划”项目下拨到各地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平均1500元的标准补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接受各种形式的托养服务。
各地可以整合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慈善资金等多种资金渠道,按照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布局、服务能力、市场情况等研究确定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实际补助标准。
(二)大力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
6、推动、指导县级残疾人托养中心建设运营。政府投资的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可以以公建公营、公建民营、合作运营、联合运营等方式运行。鼓励地方将政府投资建设的残疾人托养设施无偿或低价提供给开展公益性、普惠性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或组织使用。发挥县级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开展集中照护、生活处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服务等示范、指导作用。
7、推动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站(点)。鼓励各地街道、乡镇卫生、养老机构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社区(村)依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闲置资源等,就近就便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照护服务。
8、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发挥好“阳光家园计划”的`示范、引导作用,通过政府购买项目的方式,积极培育、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不断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和质量。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引导、培育和规范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的政策。倡导志愿助残托养服务,鼓励、引导志愿服务团体和志愿者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开展生活照料、康复服务、医疗护理等服务。
9、大力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开展辅助性就业服务。各级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要加强与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有机结合,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打造成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重要载体,组织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近就便参加生产劳动、进行职业康复、实现社会融合。
(三)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制度建设
10、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基层残疾人托养寄宿制机构服务、日间照料服务和居家服务基本规范,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科学规范发展。
11、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政策体系。坚持政府主导,将残疾人托养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优先发展,协调有关部门出台支持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
12、探索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探索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运行补贴政策,逐步健全机构服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和居家服务补贴制度。
三、工作要求
13、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并从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高度加以谋划,将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基本公共服务民生保障规划,加大财政保障、统筹整合资源、加强部门协作、做好服务衔接、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覆盖面,切实解决服务对象的急难愁盼。
14、严格项目管理。各地要按照本地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合理、公开、公正的确定服务对象,按照竞争择优原则确定服务承接机构,具备条件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及时下发年度任务和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做好全国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系统数据录入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本地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结合项目实施特点,不断创新结算方式,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
15、规范服务标准。各地在“十四五”期间要在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规范性、专业性提升上下功夫,在国家标准的总体引领下,及时总结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各种服务形式的特点和经验,研究制定各种服务形式的服务内容、标准、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有条件的地方推动出台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地方标准,提高服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16、开展绩效评估。各地应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通过中期评估、定期抽查和进度通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年度结束后开展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采用专业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开展项目绩效管理。
17、做好宣传推广。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融媒体手段,广泛宣传残疾人托养服务—“阳光家园计划”的理念、定位、宗旨、实施成效等,通过开展机构参观,产品展示义卖等公益活动,充分展示残疾人托养服务给残疾人及家庭带来的改变和“托养一人,幸福一家、影响一片”的社会影响。
残疾人托养中心管理方案 篇3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推广残疾人居家就业,创新残疾人就业形式,实现培训与就业有效结合,xx市残疾人联合会与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联合举办我市第三期残疾人网络创业培训班,帮助残疾人实现网上就业。
一、报到、培训时间:
20xx年11月10日—15日(10日上午11:00之前报到,11日—15日培训)
二、报到、培训地点:
xx海景商务酒店(地址:xx市xx区元光南路32号,新华都对面)
三、举办单位主办单位:
xx市残疾人联合会、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单位:xx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xx市就业和培训管理中心执行单位:xx市畅能职业培训学校
四、参训人员:
根据《关于xx市第三期残疾人网络创业培训班(网店培训)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x残联[20xx]x号文件)前期工作布署,各县(市、区)已调查摸底的学员43人和新报名学员。
五、师资力量:
淘宝大学福建管理中心淘宝大学认证讲师。
六、课程安排:
网上开店实用技巧、网店推广、淘宝客服、客户接待与沟通、交易纠纷的'处理、网络交易安全等。
七、其他方面:
1、学员参训往返交通费用由所属县级残联承担,培训、食宿费用由市残联、畅能职业培训学校共同承担。
2、学员报到时必须随身携带残疾人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寸彩色免冠近照1张。
3、请各县(市、区)残联根据前期调查摸底名单,做好学员通知工作,并填报《xx市第三期残疾人网络创业培训班报名汇总表》(附件1,请一定注明是否需要提供食宿),于10月30日前将电子版发送至xx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同时,做好学员组织工作,确保学员按时报到参训。
残疾人托养中心管理方案 篇4
活动目标:
让幼儿学会尊重,关爱残疾人,培养幼儿的爱心。
引导幼儿学习残疾人自强不息,热爱生活的精神。
活动准备:
1、舞蹈录像《千手观音》
2、幼儿用书。
活动过程:
一、了解残疾人
1、观看舞蹈录像,帮助幼儿了解残疾人。
2、提问:残疾人和正常人一样吗?
二、关爱残疾人
1、设问,你们见到过残疾人吗?他们行动方便吗?幼儿个别回答。
2、想一想:残疾人在生活中会遇到什么困难?我们应该怎么办?
3、讲述故事《香香的路》。
4、小组讨论:我们怎样关爱残疾人。
三、值得尊敬的残疾人
1、幼儿观看幼儿用书。
2、教师讲述残疾人自强不息的故事,引导幼儿向残疾人学习。
活动延伸:
教师带领幼儿去《特殊教育学校》看到残疾小伙伴。
活动评价:
本活动虽然时间很短,但幼儿收获不小,幼儿在观看录像的时候进行观察、分析、充分发挥了他们的'主动探索精神,幼儿的探索精神并不因为活动的结束而结束,这种活动方式促使他们关注身边的食物,探究身边的事物。做个生活中的有心人。通过活动幼儿对残疾人的生活有所了解,激发了孩子的同情心。培养了孩子关爱社会、尊重残疾人的品德。达到了本次活动的教学目的。
残疾人托养中心管理方案 篇5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xx年远景目标纲要》、《贵州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贵州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xx年版)》等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确保“十四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为不少于6万人次符合
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补助和支持服务。
—推动、指导县级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建设运营,已建设完成的县级残疾人托养中心“十四五”期间投入运营不少于70家。
—推动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建立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示范点不少于100个。
—制定基层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制度。
—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与照护服务、养老服务等相关工作的衔接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
1、服务对象。“阳光家园计划”所指的服务对象,是依据《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xx)规定,处于就业年龄段(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2、服务内容。“阳光家园计划”所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是依据《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xx),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为主,辅之以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等服务。
各地可以因地制宜,根据服务对象个人状况及机构的专业能力等情况,在以上服务内容中选择提供最有针对性的服务项目。
3、服务形式。各地可以通过寄宿、日间照料或居家等多种形式开展项目,以居家托养为主。寄宿制托养服务,指采用24小时集中居住和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指采用在社区就近、就便日托的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居家服务,指通过一定的组织或机构,以上门的方式为分散居住在家庭中、不适宜或不愿意到机构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整合资源,创新服务方式,在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或是缺乏适合承接服务机构的地区可以探索规范开展邻里互助等其他社会化服务方式。
4、补助范围和方式。“阳光家园计划”项目下拨到各地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拨付至各级各类、能够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寄宿制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和居家服务机构等用于补助服务对象接受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得以向服务对象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支出。地方残疾人托养服务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确定。
5、补助标准。“阳光家园计划”项目下拨到各地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平均1500元的标准补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接受各种形式的托养服务。
各地可以整合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慈善资金等多种资金渠道,按照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布局、服务能力、市场情况等研究确定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实际补助标准。
(二)大力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
6、推动、指导县级残疾人托养中心建设运营。政府投资的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可以以公建公营、公建民营、合作运营、联合运营等方式运行。鼓励地方将政府投资建设的残疾人托养设施无偿或低价提供给开展公益性、普惠性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或组织使用。发挥县级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开展集中照护、生活处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服务等示范、指导作用。
7、推动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站(点)。鼓励各地街道、乡镇卫生、养老机构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社区(村)依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闲置资源等,就近就便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照护服务。
8、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发挥好“阳光家园计划”的示范、引导作用,通过政府购买项目的方式,积极培育、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不断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和质量。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引导、培育和规范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的政策。倡导志愿助残托养服务,鼓励、引导志愿服务团体和志愿者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开展生活照料、康复服务、医疗护理等服务。
9、大力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开展辅助性就业服务。各级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要加强与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有机结合,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打造成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重要载体,组织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近就便参加生产劳动、进行职业康复、实现社会融合。
(三)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制度建设
10、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基层残疾人托养寄宿制机构服务、日间照料服务和居家服务基本规范,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科学规范发展。
11、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政策体系。坚持政府主导,将残疾人托养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优先发展,协调有关部门出台支持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
12、探索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探索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运行补贴政策,逐步健全机构服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和居家服务补贴制度。
三、工作要求
13、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并从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高度加以谋划,将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基本公共服务民生保障规划,加大财政保障、统筹整合资源、加强部门协作、做好服务衔接、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覆盖面,切实解决服务对象的急难愁盼。
14、严格项目管理。各地要按照本地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合理、公开、公正的确定服务对象,按照竞争择优原则确定服务承接机构,具备条件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及时下发年度任务和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做好全国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系统数据录入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本地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结合项目实施特点,不断创新结算方式,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
15、规范服务标准。各地在“十四五”期间要在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规范性、专业性提升上下功夫,在国家标准的总体引领下,及时总结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各种服务形式的特点和经验,研究制定各种服务形式的服务内容、标准、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有条件的地方推动出台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地方标准,提高服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16、开展绩效评估。各地应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通过中期评估、定期抽查和进度通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年度结束后开展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采用专业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开展项目绩效管理。
17、做好宣传推广。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融媒体手段,广泛宣传残疾人托养服务—“阳光家园计划”的理念、定位、宗旨、实施成效等,通过开展机构参观,产品展示义卖等公益活动,充分展示残疾人托养服务给残疾人及家庭带来的改变和“托养一人,幸福一家、影响一片”的社会影响。
残疾人托养中心管理方案 篇6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xx〕28号)精神,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面提升残疾人托养服务质量;扩大托养服务供给,逐步形成以寄宿制托养服务为依托、街(镇)机构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托养服务为补充的托养服务体系;坚持统筹协调,有机衔接各类社会救助、福利制度及失能人员照护保险等惠残政策。力争到“十四五”末,全市托养服务供给能力基本满足残疾人托养需求,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内的残疾人(以下简称困难残疾人)托养服务得到有力保障,不断增强残疾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
(一)突出残疾人托养服务重点群体。以16-59周岁无业且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病情稳定的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为主,其中困难残疾人的托养服务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区扩大到有托养需求的其他残疾人。
(二)抓好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寄宿制托养主要服务家庭照护困难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采取24小时集中居住和照料模式,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有条件的区可探索开办公办寄宿制托养机构,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优先保障完全丧失自理能力且家庭无照护能力的困难残疾人。对符合寄宿制托养服务条件并接受服务的困难残疾人,按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加强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日间照料主要服务家庭白天无法照料或有康复训练、职业技能训练等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依托“残疾人之家”等机构开展日托服务,为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心理疏导、康复训练、职业培训等服务,不断提高服务对象社会适应能力。各区要加强街(镇)“残疾人之家”建设运营和管理,完善社区(村)“残疾人之家”功能,就近就便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对符合日间照料服务条件并接受服务的困难残疾人,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探索开展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居家托养主要服务家庭有照护能力,并需要给予一定支持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服务内容根据残疾人需求,整合机构、社区、家庭等多种服务资源,以定期上门服务为基本形式,为分散居住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助洁、助餐、助浴、助行、助医等)、康复护理(生活护理、康复保健等)、精神慰藉和其他服务。对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一、二级困难残疾人,按《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xx〕194号)执行;对符合居家托养服务条件并接受服务的三、四级智力、精神困难残疾人,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五)扩大残疾人托养服务供给。加大政府购买助残服务力度,大力引进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托养服务,提升托养服务质量和水平。健全公建民营体制和机制,鼓励优质服务机构开展连锁化运营。调动个人、企业、社会组织助残服务积极性,发挥志愿服务作用,开发志愿服务项目。支持具备照护服务条件的养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等服务机构承接寄宿制等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各类服务机构开展托养服务,可根据服务形式、内容、时长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开展市场化服务。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康复示范点等资源,提高服务质量。对有托养需求但居住较为分散的,可采取互助式服务模式,在社区(村)设立“残疾人之家”服务点,提供日常照护服务。推广“轻残助重残”模式,安排轻度残疾人、残疾人家属等提供托养服务。到“十四五”末,平均每个街(镇)“残疾人之家”服务20—30名残疾人。
(六)统筹城乡残疾人托养服务建设与管理。将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整体规划、统筹推进。将农村残疾人托养服务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协同推进,优化托养机构设施布局,整合服务资源,开展社会化管理运营,不断拓展托养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机构的监督管理,推进规范化、专业化、品质化建设。完善托养机构场所设置、管理制度、应急处置、社会监督等标准要求,根据需要配备管理人员、护理员、工勤服务人员和专兼职技术人员。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做好消防设施、应急物资等配备储备工作,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制订人才培训计划,定期对托养管理和服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专业能力。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制度,同等享受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待遇,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对在我市从事残疾人托养行业连续满2年,取得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参照养老行业人才奖补政策,地方财政分别按每人不低于3000元、20xx元、100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在托养工作岗位连续满5年的本科及以上、大专、中专毕业生,参照我市养老护理员入职奖励的有关要求和标准,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上述政策与养老行业人才补贴和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鼓励在托养机构设立公益性岗位。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各区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完善政策体系、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能力,加快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同推进。残联负责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加强托养资金使用管理,做好公办托养机构监督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与基本公共服务的规划、政策统筹协调,按职责落实有关支持政策。民政部门负责民办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的依法登记、监督管理,指导养老机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做好特困残疾人、60周岁以上困难残疾人的寄宿制托养服务,并做好与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衔接。协助残联做好符合托养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和数据信息比对。财政部门负责托养服务资金保障、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残疾人康复医疗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给予技术支持,并对有关医疗护理人员开展专业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设立、管理以及辅助性就业项目政策落实。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责落实残疾人托养服务支持和税费减免政策等。
(二)统筹经费使用。有效整合各种资金,包括公共财政拨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资金等,统筹使用到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已享受失能人员照护保险待遇、居家重度残疾人助残服务、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救助等政策的人员,不重复享受托养服务补贴。
(三)加大政策支持。对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为社区残疾人提供照护服务的服务机构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机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有线电视基本维护费按照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免收一次性接入费。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托养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不同主体举办的托养机构实施同等扶持政策、收费优惠政策和补贴标准。
(四)健全监管机制。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综合监管体系,从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经费使用、应急管理等方面,明确主体责任、强化绩效考核、定期督促检查。出台实施细则,明确残疾人托养服务审批流程、服务标准、考核指标等内容。加强托养服务信息化建设,鼓励利用大数据平台进行考核管理,完善服务台账和记录台账。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政府购买托养服务范围、标准和程序,畅通信访渠道,公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过程评估,通过入户调查、电话回访、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客观评价政府购买托养服务的实际成效,并作为政策支持及经费拨付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我市现行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补贴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残疾人托养中心管理方案 篇7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确保社区内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能够掌握一技之长实现就业目的,不断推进社区残疾人工作,经社区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残疾人就业培训是开发残疾人职业潜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效措施和方法。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特别是劳动力市场的建立与完善,就业技能培训对残疾人就业显得至关重要。残疾人只有接受不同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积极的工作态度,掌握一定的实务知识和技能,具有对工作的适应性,才能进入劳动力市场参与竞争,获得相应的工作机会。做好残疾人职业培训是改善残疾人就业和生活状况的重要手段,是真正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理想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培训对象
辖区内有就业能力,有就业培训意愿的适龄残疾人。
三、内容形式
社区残疾人就业培训坚持培训与就业、培训与扶贫、培训与科技普及相结合的原则,从方便学员、多元选择出发,采取多种合作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享用社会资源开展培训。通过组织辖区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参加花卉栽培、家电维修、电气焊等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并通过大量实践好的活动,培养残疾人的实践能力、动手能力、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使残疾人能够熟练掌握就业技能和就业知识,转变其就业观念,增强其就业信心,提高其积极参与就业的竞争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最终实现残疾人成功就业的目标。
(一)培训内容
社区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内容包括:就业常识、创业培训、引导性培训等就业知识培训,花卉栽培、家电维修、美容美发、计算机应用、电气焊等就业技能培训。
(二)培训形式
1、邀请专业人士,组织残疾人开展就业理念、就业常识、创业培训、引导性培训、《残疾人就业保障条例》、《劳动法》等就业知识培训和相关法律法规讲座。
2、针对残疾人无法或不易从事重体力劳动的特点,结合每个残疾人的实际情况,社区将花卉栽培技术人员、掌握家电维修专业人员、电气焊技工请到社区,组织残疾人集中开展专项专业理论知识讲座。
3、在残疾人掌握相关专项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社区组织残疾人到确定的培训基地开展实地培训。通过专业人员对残疾人手把手、一对一的培训,使残疾人能熟悉掌握技能。
4、残疾人在掌握相关技能后,如有继续深入学习的意愿,社区将积极联系相关单位,推荐其参加市上或省上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班进行培训。
四、时间安排
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要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充分考虑残疾人的身体、知识和家庭等状况,做到“四化”,即:参加培训的人员广泛化,培训的技能知识实用化,组织开展的培训科学化,联系的就业岗位满意化。
第一阶段:准备动员阶段(20xx年1月1日―3月30日)成立社区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职责。积极协调联系辖区具备培训条件的单位,确定培训基地和培训老师。广泛征求残疾人意见,认真调查,做好残疾人培训意向、家庭状况、身体状况等基础资料登记工作。组织召开由辖区单位、非公经济、广大居民、社会各界人士、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属代表参加的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动员大会,全力营造全民参与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培训阶段(20xx年4月1日―10月30日)按照制定的培训计划,分步骤组织开展各种培训。
第三阶段:促进就业阶段(20xx年11月1日―11月30日)广泛搜集筛选用工信息,积极与非公经济负责人联系,因人选岗,因岗选人,开展企业与残疾人双向选择的就业活动。落实有关政策,积极引导残疾人自主创业,全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阶段:跟踪回访阶段(20xx年12月1日―12月25日)要抱着为残疾人负责,为用工单位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已就业残疾人的跟踪回访工作。并总结培训经验和促进就业经验,查找不足,不断推进残疾人全面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保障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社区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具体工作由同志负责二同志配合。
(二)培训经费保障
为使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能顺利进行,社区从20xx年开始,将从日常办公经费中按一定比例专门列支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经费。另外,还要通过积极协调市、区残联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辖区内热衷残疾人事业的非公经济、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给予资金帮助。
(三)培训场地保障
按照社区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社区、辖区单位、技术学校、花卉公司、非公经济和市区残联、工会、社保、民政等部门单位的培训场所,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
(四)就业促进保障
为使接受培训后熟悉掌握就业技能的残疾人能够及时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最终实现就业目的,社区将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的原则,邀请市区内有用工需求的企业领导及非公经济负责人,实地考察已掌握就业技能残疾人的现实情况与表现,充分征求残疾人就业意向,采用双向选择的方式,推动残疾人就业。同时,倡导自主创业,给残疾人提供有利条件,落实好相关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托养中心管理方案 篇8
为进一步推进精准扶贫,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切实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实现残疾人脱贫致富奔小康目标要求,结合残联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任务目标
到20xx年底,有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100%,有辅助器具需求的适配率达100%。
二、工作措施
(一)成立组织管理机构。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各乡镇专职委员为成员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日常工作。
(二)精准康复服务小组采取入户或集中访问的'方式,对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对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康复需求进行初步评估,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对于不能确定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可直接转介至级康复服务机构。
(三)实施康复服务。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要求,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对需要基本型辅助器具的,残联按乡镇组织发放。乡镇残联要调查了解掌握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需求,及时向残联反映情况,帮助残疾人解决好实际困难。
(四)档案管理。以乡镇为单位对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进行归档整理,各乡镇汇总统一上交到残联档案室,进行留存归档。
残疾人托养中心管理方案 篇9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着力提高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与服务能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二)目标任务。初步建立起“两个体系”基本框架。生产生活状况进一步改善。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两个体系”建设相对完善,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少年儿童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生活更加富裕,参与社会活动更加广泛。
二、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与服务体系建设内容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1、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便捷、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扩大保障覆盖面,不断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将残疾人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标准,适度增加保障内容,确保残疾人“应保尽保”对享受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的一、二级残疾人。其新合疗基金由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各分担50%同病种报销中适当增加残疾人的报销比例。由县民政局分别为其代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村已做绝育手术的双女户和持证的独生子女户中的一、二级残疾人。
2、城乡医疗救助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救助。基本医疗保险或合作医疗补助后。
3、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就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免收挂号费。
4、健全残疾人生活保障制度。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能够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逐步提高城镇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一人多残、老残一体和农村残疾人中五保户、特困户、贫困户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的低保标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政策。
二)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
1、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把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免费为贫困残疾人安装假肢和实施白内障手术。免费为贫困聋儿验配助听器。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2、加快建设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医疗、福利等机构的`作用。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工作。加强县、乡镇康复机构建设,建立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形成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开展残疾人需求的康复服务和社区康复指导,有条件的乡镇可依托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康复室,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
3、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认真执行和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党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认真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
残疾人托养中心管理方案 篇10
《高台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运营管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于20xx年7月1日印发实施。为准确把握《方案》的重要内容,现就《方案》如下:
一、编制目的
高台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职能,按照“公建民营、政府监管、政策性康养和社会化康养”相结合的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教育、康复、托养等服务的综合性服务机构,承担着康复训练与服务、康复技术人才培养、康复服务指导、康复信息咨询服务、康复知识宣传普及和为精神、智力、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医疗、教育、日常生活照料等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作用,整合社会资源,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降低政府对残疾人康复、托养的成本,切实减轻残疾人家庭压力,促进我县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为健全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社会化运营模式,有效提升我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经营管理水平,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xx〕31号)和《甘肃省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运营模式
根据中国残联、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十三五”实施方案》(残联发〔20xx〕5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xx〕85号)文件精神,中心以“政府主导、行业监管、服务外包、市场运作”为导向,通过设施设备政府主建,服务内容政府采购的模式开展工作。即设施设备政府投资建设,康复、护理、托养、物业管理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服务主体订立合同,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护理服务。运营期内在完全满足政府购买服务同时,可向社会承接有偿服务,确保政府资产效益的最大化和社会公益性质。运营方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平衡,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完善、安全的服务。县残联按政策规定足额落实托养中心床位补贴和护理补贴,其它产生的费用由受委托方承担。社会入住人员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产管理使用
在经营管理期间,中心资产归县残联所有,所属资产以租赁方式提供给受托方有偿使用。形成的租赁费由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纳入收入补充政府投入部分。受委托方享有对中心资产的使用权并做好基础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不得将中心的资产擅自转移或挪作他用,不得作借贷抵押,不得以县残联的名义向外借款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在经营管理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受委托方承担,委托方不承担债务、债权清偿责任。
(三)服务机构的确定
1、服务机构需具备的`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
②具有一定的养老服务或医疗、健康服务业从业经历和经验;
③拥有专业的管理和服务团队;
④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2、确定服务机构程序。
①公开招标。通过在高台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有资质的服务机构参加公开招标,县残联全程监督指导。
②公示。对中标的机构在媒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服务机构。
3、签订服务协议。县残联与中标的服务机构签订《委托经营协议书》和《诚信服务承诺书》。《委托经营协议书》对服务机构双方的合作方式、合作内容、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协议期限及终止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诚信服务承诺书》由服务机构对规范服务作出相应承诺。
(四)运行管理
为保障和规范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的正常运行,发挥其康复托养服务等社会公益性职能,县残联、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县医院、委托经营机构要发挥职能作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康复托养中心的运行管理。
1、县残联要在做好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及附属设施配套建设的同时,协助经营者办理有关市场准入手续,积极争取上级配套资金支持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拓展业务。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帮助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建设和发展,开展志愿者助残帮扶活动。
2、县卫生健康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对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进行康复医疗技术指导、培训及康复治疗。积极与省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对接合作,在协作中逐步提高该中心残疾人托养照料能力,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优化服务环境,满足全县残疾人康复服务需求。
3、县医院要积极支持该中心的运营,要充分利用医疗资源和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对入住残疾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指导,并在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设立医生轮值值班室。对已建成的水、电、暖等后勤保障设施,允许康复托养中心充分有偿利用。
4、经营机构负责组建专业管理和服务团队,办理康复托养机构资质,投入开办资金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前,对残疾人服务需求、身心状况与服务相关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残疾类型、残疾等级和评估结果制定适合的服务方案,实施分级分类服务并适时调整服务方案。按照入住残疾人身体条件,成立辅助性或庇护性就业机构,对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组织开展适宜的生产劳动项目,获得劳动收入。在经营活动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残联组织委托的残疾人康复救助和重度残疾人托养等康复托养相关服务项目。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档案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规章制度,根据实际需求设定岗位职责,合理配备专业的管理服务人员,全力把高台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打造成“康教融合、医养结合、公建民营”的残疾人综合康复托养服务机构。
5、结算管理。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采取与县医院合作的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服务。县医院为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定点医保结算机构,对入住该中心人员接受就医治疗产生的费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慢病门诊报销等政策给予报销和救助,剩余部分由个人自理;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接受就医治疗产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残疾人医保报销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县医保局负责做好监督与管理。经营机构可以根据康复托养服务对象享受社会救助类型和享受服务内容,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批。
(五)组织实施
1、由县残联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等县残工委部门配合,全力抓好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委托经营项目的实施,做好项目评审、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等工作。
2、由县残联负责实施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委托经营工作,编制委托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3、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由项目实施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委托经营项目的采购,按采购合同实施采购项目。
残疾人托养中心管理方案 篇11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资源整合,增强绩效的原则。结合当前精准扶贫大政方针,将残疾人创业扶持资金与其他扶贫资金加以整合,增强资金使用效能,发挥其最大值。
(二)坚持扶贫帮困,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扶持创业贫困残疾人,规范操作程序,严格筛选对象,接受社会监督。
二、计划任务
本年度任务计划以省残联分解任务计划为准(见附件1),市残联不再另行分解。
三、扶持对象
具有常德市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男16-59岁,女16-54岁)、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正在创业的城乡残疾人,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可向户口所在地残联申请项目扶持:
(一)创业项目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相关部门办理了合法手续;
(二)产品具有市场前景、生产具有一定规模;
(三)生产经营具有实际困难需要扶持。
四、补贴范围与标准
(一)场租补贴。残疾人租赁场地、摊位自主创业,以实际租金为限额,凭租金支出有效证明(合同、收据)给予最高不超过8000元的补贴。
(二)设备补贴。残疾人自主创业购置生产、经营必需的设施设备、工具、仪器等,凭购买发票等有效证明给予最高不超过8000元的补贴。
(三)种苗及农资补贴。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并具有一定规模,凭支出有效证明,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
以上补贴可以叠加,但每户最多不超过20000元,由县级残联通过银行直接发放。有关重要凭证应复制作为扶持档案资料保存。
五、资金筹措
省财政对省直管县按10000元/项目、其他区县市6000元/项目安排补助资金。除省级配套资金外,各区县市残联要及时主动与本地财政部门沟通协商,通过财政预算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项目资金。
六、项目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市应根据省下达的基本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对象条件、筹资方案、资金用途、扶持标准、绩效标准、验收办法、项目宣传等。
(二)确定扶持对象。区县市残联要做好残疾人(含本地户籍在外地创业的残疾人)创业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对有扶持需求的,建立残疾人创业扶持信息档案,对残疾人进行创业能力评估,对评估适合创业的残疾人,残联实地核查其场地、自有资金、生产经营、困难程度以及项目前景等情况,视轻重缓急拟定扶持对象,采取一定方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等条件下,经济条件困难、重度残疾人和初始创业的优先扶持。对公示后无异议的扶持对象,填写《年残疾人创业扶持人员花名册》(附件2)、《年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登记审批表》(附件3)。
(三)开展创业扶持。创业扶持措施包括组织创业提升培训、提供专家指导服务、提供资金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区县市残联开展创业孵化。各区县市残联一般应当组织不少于50%的扶持对象参加创业培训与帮扶,并按照《创业培训与帮扶工作流程》(附件4)组织开展项目诊断、专家服务和项目评估。
(四)统计总结。区县市残联要认真填写《年残疾人创业扶持效果回访登记表》(附件5)、《年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执行报告》(附件6),于当年11月底前报市残联。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项目组织。区县市残联要加强项目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市残联除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外,年终对项目开展情况将进行验收评估。
(二)加强服务指导。区县市残联应当安排专人担当残疾人创业联络员,按季跟踪项目实施成效,组织好专家服务,帮助争取有关部门资源,解决残疾人创业过程中资金、场地、技术、市场、行政许可、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方面的具体问题。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公司、门店、种养殖场的显著位置要悬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助”标识(附件7)。
(三)提高资金绩效。区县市残联要对照《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验收标准》(附件8),认真开展绩效评估,建立健全“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常态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同时,对项目资金要专账管理,做到账目清楚、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的审计、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除要求追回已拨资金外,属于财政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规范档案管理。区县市级残联要规范建立项目档案,档案资料包括:项目方案、配套资金批文、公示、登记审批表、回访登记表、人员花名册、支出凭证、照片、项目执行报告、项目宣传资料、有关图片视频、项目总结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