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远网整理的公司的承诺书(精选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请阅读参考。
公司的承诺书 篇1
根据《公司法》关于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本人特向贵局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未在登记机关以本人的名义申请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申请的'xxxx有限公司为本人投资设立的唯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对所做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 xxx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的承诺书 篇2
一、连续施工承诺
1、我公司承诺中标后,我公司将拨付一定的款项,做到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工程施工的'连续性。
2、我方承诺在工程款暂不到位的情况下保证连续施工30天。
3、我方承诺节假日期间不间断施工,确保按时完工。
二、劳动力计划承诺
为保证劳动力充足,满足施工进度计划,公司拟投入自有优秀施工队伍。工程施工前,组织专业技术工种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熟悉了解本工程的施工特点,掌握各项目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标准,为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创造条件。组织施工人员在开工前3-5天进场。
三、保证农民工工资承诺
1、截止本工程开标之日止,我公司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其他职工工资,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我公司将按规定的数额及时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一旦出现拖欠农民工资及其他职工工资的,贵方可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以划支。
四、其他承诺
1、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2、保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施工。
3、我方保证自行施工完成中标工程,不挂靠、不转包、不出借企业资质。
4、如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工程开工时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在现场办公,直至工程结束。
投标人(盖章)
20xx年 6 月20 日
公司的承诺书 篇3
我公司郑重承诺:
一、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
二、严格遵守《苏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坚决杜绝严重不良行为了。
三、如违反规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严重不良行为了的,自愿按《苏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接受相应的惩戒处理。
承诺人单位名称(法人公章): 承诺人单位地址: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年 月 日
公司的承诺书 篇4
x有限公司:
我x,于x年x月x日被公司录用。为明确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之责任,我愿向公司作出以下承诺:
1、 本人承诺向公司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个人简历等个人资料真
2、 本人承诺认真遵守和履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若因本人原因(过失或故意)给公
3、 本人承诺在公司工作期间,若因本人原因(过失或故意)给公司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4、 本人承诺在未得到公司书面允许的情况下,决不在外单位兼任或任职,不设立含本
5、 本人承诺决不损害公司利益,不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虚报报销费
6、 本人承诺若本人的'工作业绩或工作表现不能达到公司的要求,公司有权辞退本人,
7、 本人承诺无论任何原因离职,本人都将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8、 本人承诺在试用期内辞职,公司有权拒发工资,试用期为20天,特殊情况除外;
9、正式员工辞职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填写人力资源部《员工离职申请表》,然后上交至总经办,以便公司选聘岗位继任者,安排调整工作,若有违反者,公司有权拒绝发放员工工资。
10、本承诺书至签字确认后,即日起生效。
本人自愿承诺以上条款(手写)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x年x月 x日
公司的承诺书 篇5
工商局:
我们共同投资设立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由于 原因,现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
全体股东已详细阅读本承诺书背面所列《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并知晓上述条款内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一致承诺:保证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如违反有关规定,愿无条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股东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注:免缴首期注册资本适用于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
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实收资本;(六)公司类型;(七)经营范围;(八)营业期限;(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